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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
【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胡姓男子委託不動產公司標購新北市一間法拍屋,事後才知買到凶宅,提告要求不動產公司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屋是否為凶宅,查證不易,日前判胡姓男子敗訴定讞。
胡姓男子提告指出,民國97年間,花費新台幣8萬元,委託不動產投資公司標購新北市中和區一間法拍屋,事後成功以283萬元標得房屋。胡男去年2月想賣屋,與買家簽約後,買家卻發現94年間曾有女子在屋內燒炭自殺,房屋買賣契約因此解除。
胡男主張,他向房屋附近的警局查詢後,發現房屋確為凶宅,導致原本可以340萬元賣出的房屋,最後只能以285萬元出售。胡不滿不動產投資公司當時未提供充足房屋資訊,提告向不動產投資公司求償55萬元。
不動產公司則向法院主張,當時曾向房屋大樓管理員、左右鄰居及透過網路查證,仍無法得知房屋為凶宅,認為沒有過失,不需賠償。
法院一、二審時,根據相關證人證詞,認為不動產公司已盡查證義務,再加上94年間屋內的燒炭自殺事件,媒體並未報導,一、二審法官均認為,不動產公司並無過失,判胡男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