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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摸臀 法界:已可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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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8日電)部分婦女團體與立委有意提案修法,將襲胸、摸臀等性騷擾犯納入強制治療。不過法界人士指出,最高法院民國97年已有決議,襲胸摸臀等已可依強制猥褻論罪,無需修法解套。

婦女團體反映社會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嫌犯的偏差舉動造成社會人心惶惶。耕莘醫院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說,公車摸臀、對陌生女子伸鹹豬手等,屬於特殊性癖症,儘管是低危險,但卻高再犯,從醫學上來看應該要給予強制治療。部分立委也有意提案修法配合。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被告違反妨害性自主罪,例如性侵、猥褻等犯行,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不過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不在強制治療範圍內。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曾有襲胸10秒、舌吻5秒等案,因被認定無涉脅迫及強暴等方法,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經婦女團體抗議後,最高法院在民國97年的刑事庭會議討論決議,即使一般襲胸、摸臀,仍已構成「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需要另考量是否行使強制力,就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界人士說,現行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對摸臀、襲胸的被告,多依強制猥褻論罪,讓他們刑滿後也可接受強制治療,目前被收容在培德醫院者中,就有多名是因襲胸、摸臀而接受強制治療,因此應無須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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