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 民間可辦技能測驗
【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開放讓民間團體經申請認證,可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可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訓練,根據三讀通過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養成訓練和轉業訓練的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委任的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必要時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的非營利為目的的全台性專業團體,可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經認證的機關團體,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可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給測驗合格者。
為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新修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技能競賽;此外,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職能測驗時,不能有不實廣告或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會務或財務運作不能發生困難等,若違反相關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辦理測驗、撤銷或廢止認證等。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如果以詐欺脅迫賄賂等方法取得證書,或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等,中央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證照。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侯彩鳳表示,法案通過後,專業的產職業工會團體經申請,可辦理職業訓練認證,不只讓台灣專業認證制度普遍化,也可提升勞工技能;另外,法案修正後,取得乙級和甲級技術士證照者,得比照專科學校和大學院校以上畢業程度遴用,提升勞工考證照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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