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界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針對內分泌幹擾素的風險給出確切的答案。
所以在我們發現暴露於DEHP的危險之前,就只能看著像艾美這樣的孩子長大嗎?我們要等著看她發展出肝臟問題,在年紀還小時就進入青春期,無法受孕生下自己的小孩嗎?
或者我們已經來到有足夠證據採取謹慎作為的時間點了?我認為時間到了。但是現有管制化學物質的系統使我們難以行動。
我們缺乏連貫一致或綜合性的法規,來規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面對的化學物質。我們有的是聯邦和州政府所制訂,既弱勢又不協調的拼湊式法令。
聯邦政府規範化學物質的法規分散在各部會之中,形成片段又不一致的政策。例如,最近美國環保署宣佈將加強限制鄰苯二甲酸鹽,包括DEHP的使用。
然而食品藥物管理局仍然認為鄰苯二甲酸鹽提供的好處勝過風險,因此至今仍漠視限制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醫療器材,及規定醫療器材須標示含有該物質的請求。
食品藥物管理局至今唯一的行動,是在二○○二年的一份公告中,建議醫院不要將含有DEHP的醫療器材使用在懷男胎的婦女、男嬰及男性青少年身上。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和環保署兩個監管機關,都未能追趕上科學對化學物質風險認識的變遷。
舉個例子,兩個機構仍然以一次只檢測一種化學物質的研究報告為安全評估的基礎,而非參考審查集體效應的研究。
但是還有一個比這更大的問題存在:美國法律傾向於在證實化學物質有害之前,將之視為安全的。
監管機關被迫要先找到作家馬克‧夏皮洛(Mark Schapiro)所謂「科學上不可能的確鑿證據」,才能將有嫌疑的化學物質撤出市場。
這種做法的缺點,非常清楚地出現在規範合成化學物質的主要聯邦法「毒性物質防治法」(the Toxic Substance and Control Act)中。
該法規制訂於一九七六年,它給予美國環保署要求測試與限制化學物質的權力,但是環保署幾乎沒有機會使用這項權力。這項法規通過時,有六萬兩千種使用中的化學物質得到測試規定的豁免權。
該法規條文將環保署監管人員綁在一個矛盾的情況中:他們需要證明化學物質有害或外漏的證據,才能請求廠商提供更多關於該物質的資訊,可是少了相關資訊,他們又該如何找到有害證據?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監管人員無法行動。
所以自一九七六年來,雖然有兩萬種化學物質上市,環保署只獲得其中兩百種物質的深入審查報告,而運用其權力限制的物質只有五種。
法規門檻之高,環保署甚至無法成功地禁用石棉,一種毫無爭議的致癌物質。化學物質政策專家約翰‧沃高(John Wargo)寫道:「這意味著幾乎所有商業上的化學物質都沒能接受適當測試,來判定其環境行為或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那些化學物質全都是危險的嗎?這很難說,但環保署表示至少有一萬六千種化學物質因為高產量及其化學特質,具有值得擔憂的潛在元素。
而歐洲的監管機關則估計高達百分之七十的新化學物質,具有包括從致癌性到可燃性等的某種危險屬性。
每個關切化學政策的人,包括環保署署長、環保運動人士、甚至美國化學委員會,都認為法律不是用來指示如何在現行化學環境中前進的好工具。
然而,要大家認同其他做法,又是另一回事(如一項備受爭議的改革法案於二○一○年中期在國會中的迂迴進展所示)。主要爭執點在於美國決策者開始將歐洲當作規範化學工業的模範。
在歐洲,要證實的是安全性而非危險性。歐洲監管機關「以即使在科學上不確定,仍要在傷害發生前加以預防為行動原則。」
在這種警戒式原則的指導下,歐洲已開始限制DEHP及其他鄰苯二甲酸鹽,而美國監管機關則仍持續爭論風險性。
舉例而言,歐盟在一九九九年就禁止在兒童玩具中使用DEHP,美國國會在九年後才通過類似法案。
一份啟用於二○○七年,名為REACH【為註冊(Registration)、評估(Evaluation)及化學物質授權(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的規章,要求製造商必須對新上市及已流通的化學物質,負責提供產品可安全使用的證據。
負責執行REACH計畫的機構,將DEHP設定為前十五種「高度關切」的受規範物質之一。
基本上,歐洲監管機關是以美國監管機關對待「藥物」的態度,來看待化學物質:先假設它們有危險,直到被證實無害為止。
美國製造商已經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經改良後符合其警戒原則的產品。美國人民難道不該要求大西洋的這一端也該享有同等待遇?
有些州已經主動採取行動。二○○八年,加州通過了更安全的指標性化學物質法規,要求州政府收集化學物質毒性資料,限制了一些最毒物質的使用,鼓勵研究發展更健康的替代品。
這項法規是借用並且擴大了麻州自一九八九年即採行的法規,該法規要求大量使用有毒物質的公司公開其使用方式,並且探索取代危險化學物質的替代方案,鼓勵能幫助公司改採較安全替代方案或使用少量有害物質的計畫。
儘管如此,州政府的努力還是無法取代全面性的聯邦保護。耶魯大學教授約翰‧沃高提出很有說服力的論點,認為我們需要一份全國性的「塑膠控制法」。
他指出國會通過法規,監控其他健康或環境風險,諸如殺蟲劑、藥物及菸草,那麼為何不對觸及每個國民生命的塑膠施行同樣法規?
他提出一份綜合性政策,在諸多提議中,包含了在上市前更嚴格測試塑膠中的化學物質、強制標示出成分,並嚴禁使用對人體健康具有威脅,或無法分解為無害物質的化學物質或合成物。
當然,我們能把安全門檻定得太低,也能定得太高。在醫療和其他領域上都證明瞭塑膠能帶來利益。
建議設立無法達到的高標準,要求證實物質絕對無害,也會造成我們現在正經歷的問題,即在監管上的「分析到癱瘓」症狀。
然而,當資金充足的研究報告指出傷害的重大證據時,尤其是在有其他替代方案的情況下,我們若無法採取行動防止具潛在危險的物質之使用,我們就背叛了自己的孩子。@(待續)
摘編自 《塑膠:有毒的愛情故事》 野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