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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日常糾紛何時需要找律師?

【大紀元2011年10月18日訊】我曾經作為翻譯陪同一些華人同胞去找德國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我看到很多同胞並不清楚甚麼時候應該找律師。有的時候自己能解決的問題找了律師,結果白白花了錢;有的時候卻在應該尋求律師幫助的時候退卻了,放棄了自己的權益。

就拿日常生活中的糾紛來說吧,很多有關住房、交通等方面的糾紛是可以自己解決的。比如房間內牆發霉,可以自己找房東提出減租金的方式解決;退房時要押金的問題自己也能解決;或者在停車場,別人的車開出去的時候不小心刮到了自己的車等等這些事情都不需要找律師。因為是非曲直非常明顯,只要對方是個講道理的人,就都能夠解決。

但是有些時候事情看上去非常簡單,可還是因為各種原因出現了糾紛。解決糾紛是件麻煩的事情,既勞神又可能傷財。所以一旦出現糾紛,很多人為圖省事乾脆將自己的正當權益拱手相讓,原因很簡單:誰知道到最後是不是還得交錢,自己是不是全在理上呢?比如有一位女士在搬家後要求原來的房東退回押金270歐元,本來很正當的要求卻被房東一再敷衍,拖欠不還。後來她忍無可忍,在別人的建議下找到地方法院,法院給房東發了一張催賬通知單。這位女士此時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

但之後房東卻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這位女士要應訴的話,那麼就要進入正式的法律程序,並將產生法庭費用。結果她在法庭費用前退縮了,覺得為了這270歐元的押金打場官司不值得。等到三年後,催款時效已過,這位女士就再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押金了。

其實這位女士當時的顧慮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當房東對法庭催賬通知提出異議的時候,她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很容易地解決該糾紛。如果法庭認為該女士的要求合乎情理,會判決房東歸還押金,同時雙方的律師費和法庭訴訟費用都將由房東獨自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