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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8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國因身體不適而就醫,所支付的醫藥費用,可以從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旅遊往返之交通費、旅費不能算入醫藥費內容。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在國外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給國外醫院的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不過,民眾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不得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醫藥及生育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合法憑證,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果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已向保險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者,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