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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消費擬設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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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未來民眾刷信用卡買保單等金融消費行為將更有保障,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建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交易糾紛時的訴訟途徑外爭議處理機制。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若違反這項規定,導致金融消費者受到損害者,金融服務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機構董事會由7到11人董事組成,由主管機關遴選捐助人推派的代表、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組成,其中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2/3。

而未來納入規範的金融服務業,將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等,但不包括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事業和期交所等事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容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有相關爭議,若循司法途徑往往曠日廢時,耗費成本也不符經濟效益,有必要在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個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的機制。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金融商品多樣而複雜,一般金融消費者在資訊及專業知識不對稱的情形下,易與金融服務業發生交易糾紛,因此設置獨立、公正與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是符合時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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