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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投書:石景山公安分局員警干預妨礙司法

原告在石景山區法院立案大廳內遭被告驅趕

【大紀元2011年01月06日訊】2010年7月1日,上海市民陳國貴等51人路經北京市石景山區福田公墓時,遭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區公安分局(以下稱被告)抓捕,其中陳國貴等13人(以下稱原告)莫名其妙地被拘留,但被告未出示拘留證。也未在24小時內將刑事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通知原告家屬或原告所在單位。

2010年7月28日,原告被刑拘28天后被告知釋放,但原告未收到《釋放證》。儘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並未申請取保候審,原告本人也未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區公安分局仍於2010年7月28日宣佈對原告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僅有2-3名被刑拘的上海市民取得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取保候決定書》。

2010年8月底,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區公安分局申請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2010年7月1日貴局傳喚申請人的《傳喚證》信息

2、2010年7月1日貴局拘留申請人的《拘留證》信息

3、2010年7月1日貴局拘留申請人後,通知申請人家屬的《拘留通知書》資訊以及《拘留通知 書》送達、簽收資訊

4、2010年7月28日貴局釋放申請人後的《釋放證》資訊

5、貴局決定對申請人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決定書》資訊以及《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簽收資訊

6、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資訊

7、申請人被取保候審所繳納的保證金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區公安分局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拒不答復。為此,原告于2010年9月底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公開政府資訊法定職責。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既不依法受理、又不依法裁定不受理。

2010年12月24日上午9:30,原告在上海市民的陪同下前往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立案庭王靜法官稱經辦人員外出了馬上回來。10:30再度詢問時,立案庭王靜法官稱經辦人員正在往回趕。11:30立案庭王靜法官改稱:經辦人員上午趕不回來,要求原告以及陪同前往的上海市民下午再來。

下午13:30,原告以及陪同前往立案的上海市民到達法院,以法院大門為背景拍了集體照。拍集體照時,被告當時辦理刑事拘留陳國貴等人的經辦人員(以下稱被告經辦人)出現在原告以及陪同前往的上海市民面前,指示拍攝人員攝錄拍集體照現場。

進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後,立案庭王靜法官要求原告以及陪同前往的上海市民出示身份證登記。身份證登記完畢後,立案庭再次出現了被告經辦人的身影。立案庭王靜法官將剛登記好的名單交給被告經辦人。被告經辦人要求被叫到名字的原告到接待室。陪同前往立案的上海市民離開立案大廳。上海市民一出立案大廳,就看到上海市駐京辦截訪人員的2輛麵包車已經停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門外,截訪人員開始攔截陪同前往立案的上海市民。接待室內,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庭長口頭告知原告:不受理訴被告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案,然後被告就夥同上海市駐京辦截訪人員將原告強行抓上截訪車。

這是一起公安機關妨礙、干涉司法,被告強行阻止原行駛訴訟權利事件。原告們對此表示強烈抗議。

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