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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捐血 台衛署擬修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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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綜合報導)以往愛滋感染者若惡意捐血,造成他人感染,須待調查判刑確定才能罰。但衛生署研擬修法,未來捐血者的健康諮詢若填寫不實,恐造成受血者危險,將直接開罰,最高可罰15萬。

根據疾管局統計,民國77年捐血中心全面實施篩檢愛滋,至今篩出741名捐血中心篩檢通報愛滋感染。統計發現,民國98年有81名,99年有70名。另外,台灣因輸血感染愛滋共有22例,來自16名捐血者血液。其中有9名是根本就不符捐血條件而不該捐血,其中8名是男同志、1名為藥癮者。

雖然現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愛滋,卻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致他人感染者,可處5年到12年徒刑,但要證明感染者有明知故意的難度很高,過去有3件捐血致人染愛滋的案件,1件尚在偵查中,2件已以不起訴偵結。

若已知有風險還捐血者,將罰以刑責及罰鍰。衛生署正推動修正〈血液製劑條例〉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針對捐血者在健康標準資料登載不實,即明知不能捐血仍執意捐血者,最高處15萬元罰鍰,同時也要求捐血中心進一步落實諮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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