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的人員組成來看,就會發現,全是清一色水利電力部的官員和工程師,不可能形成一個科學的、客觀的、中立的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
李銳在《群言》雜誌一九八八年第十期發表一篇〈三峽工程論證有感〉的文章,指出:「現在三峽工程論證由一貫急於上馬的原水電部領導,在領導這個論證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和全部人員,又都是原水電部的正副部長、正副總工程師和三峽工程的負責人,下設各專業組組長也大都為該部成員。這種局面自易於貫徹長官意志,易於形成一家之言。」此言擊中要害。
許多人以為,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八六年決定進行的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最重要任務為解決三峽工程在工程、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諸方面,究竟可行、還是不可行的問題。強調在十五號檔中的「重新提出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這一描述。其實,這根本不是此次可行性論證的主要任務,此次論證的最主要任務是:對三峽工程蓄水位的進一步論證,而三峽工程的上馬,是早就決策了的事,完全是決策在先,論證在後。
請看李鵬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小組召開的擴大會議上的講話:「針對有些方面對蓄水位的不同意見,所以要組織對三峽工程正常蓄水位的進一步論證。」
作為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小組組長的李鵬,已經把一九八六年開始進行的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任務,定義的十分明確,主要是解決正常蓄水位的問題,而不是回答要不要建設三峽工程的問題、以及建設三峽工程在工程、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方面是否可行的問題。
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李鵬和錢正英、李伯甯等商議確定,由水電部主持對長辦(編註:長江流域辦公室)提出的可行性補充報告,進行初步論證,邀請各方專家參加,並由水電部及時向人大、政協、中顧委,通報論證情況。可見,一九八六年開始的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不是新的論證,而是長辦提出的可行性補充報告基礎上的一個繼續和完善而已。上三峽工程,已經是決定了的事。方案比較,是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一個最重要的內容。一九八六年開始的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一共進行了六個方案的比較,它們是:正常蓄水位海拔一百五十米,正常蓄水位海拔一百六十米,正常蓄水位海拔一百七十米,正常蓄水位海拔一百八十米,一級開發分期建設,兩級開發。無論哪個方案勝出,都是建設三峽工程。
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峽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剛開始,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就召開第四次擴大會議,做出決定:三峽工程實現「一次開發,一次建成,分期蓄水,連續移民」,具體目標是:壩頂高程一百八十五米,最終正常蓄水位一百七十五米。
這不是「決策在先,論證在後」,又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最終確定的正常蓄水位一百七十五米方案,不在前面所說的六個方案之中。其實,中國政府在批准三峽工程時,有意遺忘了一個重要技術資料,那就是最高蓄水位。一九九八年長江洪水時,三峽總公司總經理陸佑楣說,三峽水庫可以蓄水到海拔一百八十點四米。二○○六年三峽大壩封頂時,三峽總公司副總經理曹廣晶說,三峽水庫的最高蓄水位是海拔一百八十點四米。這就可以看出,論證的結果是一百八十米方案勝出,而一百八十米方案,恰恰就是李鵬一九八四年給中央報告中,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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