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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酒駕 判賠2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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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苗栗縣鄧姓男子於民國97年間,酒後駕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時,撞死因酒駕摔車的黃姓男子。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判決鄧必須賠償黃的家屬新台幣215萬餘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黃姓男子於97年5月間酒後騎機車行經竹北市中華路時,失速摔車跌落在內側車道,此時鄧姓男子與另外2部汽車剛好經過,前2輛車繞過黃,但鄧因酒駕反應較慢,撞上黃後拖行112公尺,黃送醫後不治。

死者家屬認為鄧肇事致人於死,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向鄧求賠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一共70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2人酒後駕車均有過失,但被告駕車拖行死者長達112公尺,有可能就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應負擔60%的過失責任,判決鄧賠償死者家屬合計2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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