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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1日電)監察委員李炳南今天說,陽光四法施行幾年來,若干條文太嚴苛,有些罰鍰金額過高,惹民怨反彈,因此監察院廉政委員建議將下修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最低罰鍰。
此外,他說,現行法令規定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只有政黨及擬參選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也建議增訂「個人或團體為介入政治事務,而推動非常態性政治活動時,也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像民間有反國光石化聯盟,依法不能收受政治獻金,如果通過修法,這些團體向監察院報備後,也可收政治獻金。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李炳南受訪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上路幾年來,監察院身為執行機關,開罰時發現法有若干不合情理之處,將提修法建議給行政院參考。
李炳南說,現行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金額相當高。監察院就碰過有鎮長公務行程選在小吃店請客,這家小吃店是鎮長親友開的,這名鎮長因此被開罰;但在基層,可能大家都有親戚關係,動輒處罰一定招惹民怨。
李炳南指出,鑑於基層地區金額微小的交易行為,例如小吃、便當、花籃等很常見,情節還不到利益輸送程度,而且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包括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影響很廣,有必要修法針對禁止的交易行為,訂定一定金額門檻,避免相關人動輒觸法。
他說,監委常碰到一些情節相當輕微的個案,卻因為一開罰門檻就是100萬元,「真的罰不下去」;廉政委員會建議適度下修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有監委建議是不是要下修到20萬元,以避免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至於政治獻金法,李炳南說,現行裁罰級距訂在20萬到100萬元,廉政委員會建議將裁罰級距修正為6萬元以上到12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