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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小客車租賃契約合格率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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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會於今(21)日公布與交通部在各地抽查45家小客車租賃業的調查報告,結果發現,僅7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全數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餘38家都有至少1項不合格,抽查合格率僅16%。

消保會與交通部在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等都會區及觀光地區,針對全台連鎖業者及火車站附近租車業進行抽查,共查核25項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結果發現,僅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建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完全符合交通部訂頒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其餘38家業者,都至少有 1項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狀況包括:未明訂讓消費者先行審閱,並逐條向消費者說明、車輛毀損修復期間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車輛失竊經尋獲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及未約定承租人個資之保密,或業者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將承租人之資料返還或銷毀等影響消費者權益項目。

消保會強調,雖然完全符合規定僅有7家業者,但因他們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提供的出租車輛數為4,317輛,占45家小客車車輛數5,126輛的84.22%,就以市占率來看,大部分租賃小客車的消費者仍受到保護。

但消保會仍提醒消費者,在租賃小客車時,應選擇合格租賃業者,留意業者的營業場所有無懸掛交通機關核發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在經濟部的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確認小客車租賃業是否核准設立。

此外,消費者在留存身分證件影本時,應記得在證件相片或文字上寫明「本影本僅做承租車輛使用」的文字,避免被不肖業者濫用,最後消費者如因租車發生糾紛,除可立即請當地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外,事後可撥打1950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中心申訴,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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