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放寬學生訴訟權 台大校長憂心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1年0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司法院17日釋憲作出第684號解釋,今後大學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都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不過台大校長李嗣涔表示,如果學生只要對行政處分不滿就提起訴訟,憂心此舉造成師生間關係緊張。

大學生向學校爭取自身權益,以往只能對退學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大法官最新釋憲案,將放寬大學生其他爭議的訴願權,像是加退選課、或是在校園張貼海報等,未來都將解禁,各大學學生會也表贊同,認為這讓學生多了一個司法救濟的管道。

有學校認為,大學生權益無限上綱,對學生來說不是一件好事,如今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大學生不只可以提行政訴訟,範圍甚至放寬,以後舉凡選課、被二一,更嚴重的被退學,學生只要認為權益受損,都能提起訴訟,不過,大法官也表示,基於維護大學自治,法院審判時應適度尊重學校專業判斷。

有部分學生指出,如果對老師評量有意見或不滿行政處分,除了和老師或學校溝通外,還是有其他申訴管道,但學校的行政救濟方式似乎沒有多大用處。

台大學生會表示,打官司要錢,還需要時間,學生不會無的放矢的濫用權利,目前包括台大、世新在內多所大學都已經表示,將針對學生獎懲辦法與校規進行討論與修改。

對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李嗣涔認為會造成學校和學生很大的緊張關係,談到將會在學校法規上做更多檢討,希望減少未來產生訴訟、爭訟的機會。他也舉出,〈 大學法〉第一條即指出,在法律範圍內大學有自治權,應以自治權來經營學校。

過去第382號釋憲文,除非學校做出退學、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害學生受教權的處分,學生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其他為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受教權(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學生只能依循校內申訴途徑,不能興訟。

第684號釋憲文源起於三位學生提出聲請,包括2004年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蔡曜宇,申請在學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台大拒絕;2008年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一年級陳玉奇,想跨院加選EMBA課程,遭校方拒絕。

另外,醒吾技術學院觀光學系學生龍國賓,認為教師考評成績不公影響他畢業。三人提出行政訴訟後,都被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但在684號解釋出爐後,他們可以申請再審。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