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外交款案 扁二審仍無罪
【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林長順台北18日電)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遭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扁出訪所支領的款項,均循往例以領據核銷,且檢方無法證明扁侵占機密款,今天判扁無罪。仍可上訴。
陳水扁今天出庭聆聽宣判後,得知無罪結果,面帶微笑跟著法警步出法庭。
檢方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處,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陳水扁遭控從民國89年8月至95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元首出訪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由於事涉國家機密,全案採秘密庭方式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去年6月8日判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檢、辯雙方均未提出調查新證據,合議庭審理認為,扁出訪所支領的機密外交款,雖後來改稱禮品及交際費,但均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且扁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
此外,合議庭認為,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扁所支領的款項有剩餘,也無法證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於93至95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因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檢方上訴無理由,仍判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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