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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

狄馬:黑人算不算顧客

【大紀元2011年01月17日訊】美國20世紀60年代的「入座」運動,起因於一個很小的就餐事件:1960年1月31日,一個名叫裘瑟夫·邁克乃爾的黑人大學生,來到一家連鎖店的午餐酒吧要求服務,卻遭到拒絕。他同寢室的同學聽了很氣憤,決定以行動挑戰這家叫伍爾沃斯酒吧的種族歧視。「入座」運動就這樣開始了。

所謂「入座」,就是平靜地進入拒絕為黑人提供服務的場所,以最有尊嚴的方式請求服務,遭到拒絕後,就默然而沉著地坐下,讀書,寫作業,直到請求答應為止。

這顯然是黑人大學生在當時席捲全國的「非暴力」思潮影響下,主動採取的抵抗行為。由於它一開始就得到了包括白人在內的大多數民眾的同情和支持,因而不到兩個月就迅速在美國南部50多個城市全面展開。

黑人算不算顧客?

「伍爾沃斯事件」發生四個多月後,也就是1960年6月17日下午,一群衣著整潔的黑人學生走進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商業區胡珀飯店的門廳。

迎接他們的是當班的女服務員埃拉-梅·鄧拉普。她有些緊張,但仍客氣地問接近她的第一個人:「你們需要甚麼?我可以幫忙嗎?」回答也是彬彬有禮:「是的,我想找個座位」,而女服務員顯然對這一要求早有防備,「很抱歉,我們飯店還沒有取消種族隔離」。僵持了一會兒,一名學生問:「你的意思是不打算給我們找座位?」她問答道:「不錯」。

這時,學生們擠過趕來勸阻的飯店經理沃費爾,迅速分散在飯店裡,每人佔據一張餐桌,攤開書本,開始讀書、寫作業。

幾分鐘後,飯店老闆G.卡羅爾·胡珀從休息處走進餐廳。來到他們中最大的一位,約翰·誇爾斯的桌旁,他是摩根州立大學的一名學生,「公民權益團體」領導人。胡珀再一次告知誇爾斯該飯店不接待黑人,並希望諒解。

他解釋說他本人並不歧視黑人,相反,他認為種族隔離是「對人類尊嚴的凌辱」,他說他已僱傭了100名黑人在廚房工作,「你可以過去同他們談談」。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消息。那就是說在當時,種族隔離製作為一項法律,即使是它的受益者——白人——也已經出現了分化。一些白人從這種不人道的制度中受益並不心安理得。

但胡珀同時誠摯地告訴誇爾斯,他不能改變經營方針,「我要聽從我的顧客,我要設法滿足他們的需要。他們如果不來本店,是不會給我錢去支付我的開支和我的賬單的。」

問題是,黑人算不算顧客?他們的要求應不應該得到滿足?這是當時的法律所解決不了的。用誇爾斯的話說,「我進胡珀飯店不是來破壞你的營業,而只是要求作為人,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受到接待而巳」。

但在現行的法律沒有得到修改之前,也就是說,當大多數的民眾對人性、人道的認識,還停留在很低級的水平上時,學生們就不可能取得勝利。當誇爾斯同胡珀在有關財產權和人權的問題上爭執不下時,沃費爾擠到屋外,找到了該市的兩名警官。沃費爾當著警察的面向餐廳裡的學生宣讀了馬里蘭州《非法侵入法》。這時,大約有6名學生因為害怕觸犯法律而離開了,還有12名堅持未動。

有意思的是,警察沒有逮捕這些「非法侵入」者,也沒有把他們拉出飯店。作為合眾國的執法人員,他們的內心是同情學生的,而一項法律不合理到連它的執法者也可以通過「消極怠工」來反抗時,它壽終正寢的時候就為期不遠了。

自由的代價

到1960年年底,因靜坐示威而被拘留的學生總數將近五千人。大多被指控犯有「非法侵入罪」,許多人都是在簡單審訊後定罪的。但在種族隔離的問題上,既然一些人已經開始覺醒,就不可能停止鬥爭。

早在靜坐示威展開之初,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辯護律師就率先向這些上訴人義務提供指導,教他們怎樣逐級上訴,從州法院一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白人律師瑟古德·馬歇爾是一位出庭為民權案件打官司的老手,在「伍爾沃斯」餐館所在的格林斯伯勒市的靜坐示威開始六週後,他就召集全國辦理民權案件的律師在華盛頓開了一次會。會上,他把美國國內的靜坐示威和「南非境內反對種族隔離」的鬥爭同全世界「爭取自由的呼聲」聯繫起來,指出美國學生「不過是對於不提抗議而只是耐心等待實現自己認為應該享有的權利感到不耐煩而已」。因而,他鄭重宣佈:「我們準備去一個法院又一個法院,一個城市又一個城市,一個州又一個州打官司,只要他們能去那裏,不論時間多長,我們也去那裏,把官司打到底」。

這說明,種族歧視從來不是發生在政府和人民、白人和黑人兩個種族間的簡單對峙,它是兩種認識、兩種觀念,代表自由、平等與反自由、反人道的兩種力量此消彼長的較量,而現在這兩種力量是初次交鋒。

1960年送交法官審理的靜坐案件有幾百起。其中一起就是指控「侵入胡珀飯店的12名黑人學生的。這個案件以其中一個叫羅伯特·麥克·貝爾的黑人學生的名字命名。

審訊是在巴爾的摩市進行的。控告學生的公訴人墨菲,首先傳喚了女服務員鄧拉普。學生的辯護律師羅伯特.瓦茨問鄧拉普:「要是他們是白人,他們會受到接待,是這樣嗎?」女服務員表示同意。瓦茨又問:「當時,你拒絕他們進入飯店只是根據他們的膚色,是這伴嗎?」「是的,先生」。

接著約翰·誇爾斯作為被告的代表出庭作證。他身穿大學後備軍官訓練隊的制服,敘述了他和鄧尼中學學生自治會主席羅伯特·麥克·貝爾組織學生去胡珀飯店靜坐示威的起因。

公訴人墨菲問學生們為甚麼拒絕離開胡珀飯店,誇爾斯答道:「我們希望胡珀先生改變方針,接待我們。」瓦茨律師問:「你們在喚醒別人的良心的企圖失敗後,為甚麼要冒被捕的危險呢?」誇爾斯說了一句擲地有聲,至今聽起來仍使人心驚的話:「我認為對於爭取實現作為一個人的自由權來說,拘捕的代價並不大。」

但伯恩斯法官最終還是否定了瓦茨律師「法律上之同等保護」的說法,認定羅伯特·麥克·貝爾和其他學生有罪,判處每人罰款10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伯恩斯法官沒有判處這些學生刑罰,他說他相信這些學生 「不是破壞法律的人」,這是美國律師的職業榮譽感和良知在起作用。那就是說,當一項法律已經不能適應當時人們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明顯變得陳腐不堪、極不人道,但還沒有制定新法律取而代之的時候,正直的法官總會找到變通的辦法,將損害減少到最小。正是出於對人類尊嚴的維護和頭頂星空的敬畏,伯恩斯法官沒有指斥學生,相反,他在他的意見書中寫道:學生的抗議是一種原則,而不是故意破壞法律。

良知的力量

從這裡,我們可以約略看出,在當時,美國國內對於種族隔離的認識已經出現了重大分歧。不少人出於良知,已經自覺地開始了反思。也就是說,當初制定種族隔離法的立法基礎(民意)現在開始動搖了。

對貝爾一案的裁決,連同其他四個州的靜坐示威案的上訴,最終於1963年10月14日呈送到聯邦最高法院的辯論席上。而從1960年到1963年的三年內,黑人為爭取公民權利的鬥爭已經引起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強烈震驚。1961年春季,「種族平等大會」為反對公共汽車上的種族隔離,決定將「入座運動」帶往公路。他們組織了一白一黑的六對北方志願者,在20名新聞記者和100名國家警衛隊的護衛下,從華盛頓出發,計劃穿越南方腹地。行進到阿拉巴馬州時,當地暴民砸玻璃、戳輪胎,最後縱火焚燒了公共汽車,而令人驚訝的是,當地警察只是站在旁邊觀望。1963年伯明翰市黑人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舉行了大規模的群眾集會和遊行,警察頭目康納以警犬、催淚瓦斯和大功率的消防水龍來對付年輕的遊行示威者,引起了一些國會議員的強烈不滿。他們計劃通過一項公民權利法案,宣佈公共場所的種族隔離為非法。議員彼德·諾迪羅在一次會上拿出一張遊行者被警犬撕咬的照片,說:「我參加了日內瓦會議,發生在伯明翰的警犬襲擊黑人的事件傳遍了全世界。一位出席會議的外國代表問我,『這就是你們實踐民主的方式嗎?』我無言以對」。

1963年10月18日聯邦最高法院就貝爾一案進行了合議。然而,就像美國民眾對於種族隔離的看法一樣,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在合議時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以首席法官厄爾·沃倫為代表的一方支持黑人學生。認為私人的財產權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種族隔離是奴隸制的遺風」,而布萊克法官則認為:「店主人要別人離開店,我想不到憲法竟會禁止店主人這樣做。」

辯論結束後表決,布萊克以一票之多獲勝,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維持對羅伯特·麥克·貝爾案的原判。

這時,良知就起作用了。實際上在美國人的觀念中,普通法源於憲法,憲法源於《獨立宣言》,《獨立宣言》則本來就根植於人的良知和上帝賦予的自然法之中。因而當一個人的良知和法律發生對抗時,他最終聽從的是前者。

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制度一旦制定,就對所有的立法者都構成了約束。人在制度面前的主動性是有限的。但人畢竟不是奴隸,人與制度的關係也不是單純的奴役與被奴役的關係,人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彈性體系存在於人的內心。也就是說,再好的或再壞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人可以將死的制度和人性自身的某些陰險下流的東西結合,然後將制度賦予的傷害發揮到極致;也可以將死的制度和人性深處的美好善良的一面聯姻,將制度對正義和公理的損害減少到最小。這就全看運用和操作制度的人本身的素質。而毫無疑問,沃倫法官屬於後者。

眼看推翻原則無望,他就努力說服斯圖爾特法官要求美國司法部提出一份追加的辯護狀,說明政府的行政分支對此案的保留態度,使得此案在辯論結束後拖延了幾個月才作出最後裁定。

在這期間,肯尼迪總統遇刺身亡,美國國內對黑人公民權利的抗議一浪高過一浪,致使法院的微妙平衡被打破。9名法官現在只有2名贊成布萊克。但剩下的法官在聯邦法院要不要對該案作出裁決的問題上相持不下。在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聯邦法院同意將該案發還馬里蘭州法院覆審,而覆審時馬里蘭早在幾個月前已經制定了一項禁止巴爾的摩市的飯店採取種族歧視的法律。該案中的黑人學生在期待了三年之久後終於贏得了他們做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