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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飲料杯減量 未配合可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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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14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措施,自5月1日起實施,屆時若有業者未依規定實施,最重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賴瑩瑩表示,此項措施第1階段以連鎖速食店、超商、飲料店為目標,凡兩(含)家店面以上的業者都須遵行,希望帶動單一飲料店、夜市飲料攤跟進。

賴瑩瑩指出,業者如未依規定實施,第1次查獲予以勸導,第2次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

賴瑩瑩說,希望達到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的目的,原定今年元旦實施,因希望更多業者加入而延後為5月1日實施。估計初期若減量30%,1年約可少用4.5億個一次用飲料杯,即可減少砍伐11萬棵大樹,並減少1.5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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