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護照免簽赴歐35國
【大紀元2011年01月10日訊】自2011年1月11日起,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臺灣)護照,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為幫助國人瞭解以免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適用申根公約國家與地區應注意的相關規定與事項,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參照歐盟法規彙編「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即日起分別登載於外交部及領事事務局網站,歡迎國人上網查閱。若國人需要更多相關訊息,亦可洽詢計劃前往的歐洲國家相關駐台機構,或至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查閱。
外交部提醒國人,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只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劃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必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啟程。任何有關申請申根簽證的疑問,請向歐洲各國相關駐台機構洽詢。
歐盟予臺灣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
1. 免申根簽證待遇何時生效?
答:民國100年1月11日零時起生效,以進入申根區首站(含轉機)的當地時間為準。
2. 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可進入哪些歐洲國家及地區?
答:國人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的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包括:(1)申根會員國(25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2)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5國):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3. 以免申根簽證待遇進入申根國家的停留期限為何?如何計算?
答:(1)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國家停留期限為每6個月內總計可停留90天。(2)計算方式為:自國人入境申根國家的當天【即護照上第1次(最早)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國家的入境章戳日期】起算,在6個月內,單次或多次短期停留累計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3)在國人可以免簽證方式前往的35個申根國家(地區)中,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賽普勒斯3國因尚未成為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我國人在該3國的停留天數應個別分開計算,且均不與在其他32個國家(地區)的停留天數合計;也就是說,國人可以分別在○1保加利亞、○2羅馬尼亞、○3賽浦勒斯、○4其他32個申根國家(地區)各自的6個月內累計停留90日,待保、羅、賽3國成為完全申根會員國後,即與其他申根會員國合併計算。
舉例:(以下案例為原則性說明,詳細計算方式因申根各國執行實務寬嚴不一,請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確認。)
(1)小華自2011年1月11日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國家後,單次最多可停留到何時?若小華於同年1月30日出境後又於3月1日入境,最多可停留至何時?
說明:以小華的情況而言,自其2011年1月11日入境起算,單次入境最多可停留90天,因此可停留至4月10日(因2月為28天);若於同年1月30日出境,因已停留20天,之後再於同年3月1日入境,則最多可再停留70天(至同年5月9日止)。
(2)小明自2011年2月1日首次入境申根國家後,中間曾多次出入境,至同年6月30日已累計停留70天,之後於同年7月20日再次入境,是否只可停留至同年7月31日屆滿6個月期限即必須出境?或是無須出境可直接繼續停留並重新開始在同年第2次的6個月期限內停留90天?
說明:小明可無須出境繼續停留,並自同年8月1日開始,以下一次的6個月期限合併計算可停留天數。由於單次停留最多不得超過90天,而小明自7月20日重新入境,至7月31日止共停留12天,所以小明從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的接下來6個月期間內,至多只能停留78天(90-12=78)。
4. 我在某申根國家的居留證或所持申根單國長期簽證仍有效,是否可以在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直接享有免簽證待遇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
答:您可以在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直接享有免申根簽證待遇並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例如您的居留證於2月3日到期,則您可自2月4日起的6個月期間內以免簽證方式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
5. 如果我已經有一個有效的申根簽證,在免簽證生效後還能在申根區停留多久?
答:須視申根簽證類型及您在免申根簽證待遇生效前持憑該簽證在申根區內已停留天數而定,請逕向當初核發您申根簽證的駐台機構洽詢。
6. 以免簽證方式進入申根國家可從事何種活動?
答: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若您欲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至90天以上,皆必須先行出境,並向相關國家駐台機構或各該國在您目前居住國家的使領館申請簽證。
7. 赴申根國家從事何種活動需先在台申請簽證?
答:國人如擬赴申根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的短期工作)或長期居留、求學、探親等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均須先在台灣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若為旅居國外的國人,則須在國外居住地向擬前往國家的使領館申請相關簽證。
8. 何種護照持有人可享歐盟免簽證待遇?護照效期有無特殊規定?
答: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9. 我想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申根區觀光旅遊應準備什麼文件?
答: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除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外,移民關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檔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檔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詢問。
10. 我想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移民關是否可能會要求出示其他檔?
答:除了上述第9題所建議備妥的檔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檔,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若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洽詢確認。
11. 即便備妥相關證明檔入境申根國家之國人,是否仍可能遭拒絕入境?
答: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檔,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若您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12. 國人如遭拒絕入境,可否申訴?
答:可。若遭拒絕入境,移民官員將給予載明被拒絕入境原因的文件,但移民官員仍會立即將被拒絕入境者遣返回原出發地。
13. 若入境時移民官未在護照上蓋入境章,未來是否會影響出境或下次入境?
答:是。為利移民官員計算旅客可停留天數及期限,請國人務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國家時,確認海關官員已在您護照內核蓋入、出境章。
14. 若移民官發現有逾期停留情況,是否會列入紀錄?未來會否會拒絕再次入境?
答:是。逾期停留在出境時會遭移民官員在申根資訊系統(SIS)及各申根會員國境管系統上通報,並可能影響下次再入境申根國家的權益。
15. 6個月內至多停留90天的期限屆滿後可否延期?
答:原則上不得直接在當地延期,少數特別情形如天災、重病…等因素並向當地員警機關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可例外,否則,仍應依法在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16. 以免申根簽證待遇赴歐是否仍須購買旅遊醫療保險?
答:旅遊醫療保險並非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的必要條件,但是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國人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的旅遊醫療保險,如有疑問,請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詢問。
17. 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歐可否在申根國家工作或打工?
答:否。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包括度假打工)、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工作期間在90天內,仍須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18. 何處可以獲得在申根國家旅遊的資訊?
答:申根會員國駐台機構及相關國家的外交部、內政部移民局及觀光局網站。
19. 入境歐盟(申根國家)隨身攜帶的現金有無限制?
答:以現金 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
20. 國人如在歐洲國家發生緊急事故,該如何求助?
答:可撥打我派駐當地代表處(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請求協助。我駐歐各機構的緊急聯絡電話請自外交部(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www.boca.gov.tw)網站查詢;此外,國人亦可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該中心24小時專人值機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電話為:+886-800-085-095。
21. 歐盟為何決定給予我國民免申根簽證待遇?
答:歐盟及其27個會員國經審慎評估我國移民風險、護照安全及國境管控等因素皆符合歐盟相關規定後,同意修改歐盟相關法規(regulation),將我國自需要申根簽證方能入境申根公約地區的國家改列為免申根簽證國。
2. 我所獲免申根簽證待遇是否可能會遭到取消?
答:歐盟定期召開會議對已獲免申根簽證待遇的國家進行評估,若該國國民未遵守歐盟相關規定的案例過多,免簽措施亦有可能遭到檢討取消。
23. 歐盟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的好處是什麼?
答:以目前我國每年赴歐平均31萬人次,每人申請90天以下申根簽證需60歐元,90天以上申根簽證需99歐元的費用計算,我免申根簽證待遇生效後,我國人每年將可省下至少10億台幣的申根簽證費用,且預期未來因訪歐人數增加,將節省更多。另外,我眾多台商因長期居住在中國大陸地區,若無免申根簽證待遇,依申根簽證規定,居住大陸地區每年超過半年者,須在大陸申請申根簽證,需時冗長且手續繁雜。至於在大陸地區每年居住未超過半年的台商,則依規定須返台申請申根簽證,然因該等台商往返兩岸頻繁,亦未必有足夠時間在台停留等候簽證,凡此均對台商訪歐取得商機及旅遊方面,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在歐盟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實施後,這些困擾已一併解決,大幅提昇我在陸台商赴歐的便利性並有利即時取得商機,效益甚大。
24. 歐盟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後,我國在全球獲免簽(落簽)待遇的情形如何?
答:歐盟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生效後,我國民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前往的96個國家及地區將涵蓋我國人最常前往的大多數目的地,較馬總統上任前我所獲免簽證(落地簽證)待遇國家及地區數增加43個,共成長81%(按:97年5月時有53個,100年1月有96個),佔每年我出國人次總數的68.02 %。
25. 未來是否有其他國家可以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
答:為進一步爭取擴大國人享有免簽證待遇,外交部已鎖定我國人最常赴訪的美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及緬甸等6國,爭取給予我免簽證待遇;另外,外交部並擬藉甫洽獲免申根簽證待遇的機會,順勢推動我台商發展愈顯活躍的歐洲西巴爾幹半島6國,以及英國、荷蘭與法國的海外省及屬地共18個。以上30個國家及地區將作為我爭取免簽證的優先目標,提升並擴大我國民赴國外從事商旅的便利性。
國人赴歐旅遊請備妥上述相關證件及證明檔,並請注意在外旅遊的人身及財物安全,如需緊急急難協助,請與我國政府派駐當地的駐外館處聯繫或撥打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86-800-08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