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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未充分揭露資訊 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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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8日電)公平會今天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從事房仲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未充分揭露資訊,以供消費者選擇採用可替代的「要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與購屋人簽訂「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作為斡旋金契約,卻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本「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

公平會指出,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家舜不動產商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資訊公開透明相當重要;並且購屋人對不動產資訊了解程度,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房仲交易過程中,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相關資訊告知購屋人,最好以書面方式告知。

公平會並表示,此案牽涉的斡旋金契約,內政部版本「要約書」所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內容及法律效果不同,採取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自行擇定。

公平會指出,經調查發現,家舜不動產商行辯稱在仲介交易過程,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但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

公平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收取斡旋金時,未充分揭露資訊,讓購屋人能確實了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無法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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