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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推原民法 將享自立政府 自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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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09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23日通過「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預計立法院開議前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自治區將設獨立自治區議會,推選民族傳統領袖擔任議員,享有制定自治區自治法規之權限。

草案規劃,未來各族可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訂自治區域內之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完成一定程序後,即可成立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並設有自治區議會,享有制定自治區自治法規之權限。

原民會孫主委大川表示,自治區議會議員除依法選舉產生外,也由該自治區民族之傳統社會組織文化習慣,推選民族傳統領袖擔任議員。

而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為具法人地位之團體,立法也將大大提升部落的功能性及重要性。而草案也明定,自治區財政不敷支應時,中央政府應予補助,以協助自治區之健全發展。

有關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原民會特別表示,草案中自治區的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需要,經自治區政府申請許可後,得依法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內之林產物、野生植物與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

原民會補充,自治區亦能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之同意權。解決了各地政府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疑慮,更是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具體實踐。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行政院會報告時,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需配合修正的相關法令,各該法令主管機關盡速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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