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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任用派遣 上限1.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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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7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今天說,為在勞動基準法納入派遣工專章前,保障勞權,公告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工規定,將派遣工總數上限訂在1萬5514人,且招標文件應載明薪資、勞退金等權益。

人事行政局主任秘書張念中受訪時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針對派遣勞工訂定專章,但為了在修法前保障政府機關派遣勞工權益,因此訂定相關規定。

人事行政局8月底公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及學校,除法律規定不得運用勞動派遣的工作外,有關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行政服務工作,有關一定事實蒐集、查察或檢查協助工作,專案性協助工作,具期限性計畫的協助工作等,可檢討運用派遣勞工。

依據新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適度控管,原則上不得超過今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的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進行總量管控。

根據今年1月31日的「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統計表」,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及學校運用派遣勞工總數為1萬5514人,其中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運用派遣勞工2870人、經濟部2792人、交通部2537人最多。

根據新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派遣勞工實際領取的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權益事項,並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動法令的罰則。

張念中說,為了防止派遣公司以低價搶標、損害勞工權益,因此規定派遣勞工薪資、勞退金等費用,不能算在報價範圍內,應由派遣公司與勞工另外訂定契約。

此外,派遣勞工若在原單位服務,年資應併計,以計算特別休假數,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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