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6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貧窮線,並將中低收入戶定義入法,預估將可照顧85.2萬弱勢人口,若明年修法通過,2012年實施。
現行貧窮線(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為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草案則修改為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內政部長江宜樺於院會後記者會以台北市舉例,現行貧窮線為新台幣1萬4614元,若以草案新制計算,貧窮線將可調高為1萬6739元。
現行法律規定,低收入戶定義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貧窮線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草案則增訂過去屬於「近貧」階級的中低收入戶定義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貧窮線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江宜樺表示,目前低收入戶為10.8萬戶,26.4萬人,占全國人口1.14%,依草案規定計算,未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合計31.2萬戶,85.2萬人,占全國人口3.68%。
不過,他說,草案增訂貧窮線的「天花板」條款,若各地區計算出的貧窮線數字,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時,就不得再調整,避免造成照顧「中高收入戶」情況,但年底5個直轄市改制或合併升格後,包括台灣省與福建省貧窮線都會調高幾百元到1000多元。
此外,過去貧窮線計算年年調整,雖然可能調整數字不大,但往往造成許多弱勢人口一夕「脫貧」,江宜樺舉例,以台灣省為例,2001年最低生活費8276元,隔年調高為8433元,再隔一年又降為8426元,這叫「折騰人」。草案增訂,新年度最低生活費數額若較現行數字變動達5%以上時才調整。
草案也放寬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審查要件,包括兄弟姊妹不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都不計算在內;不動產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水利用地,不計算在不動產。
為鼓勵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自立脫貧,草案規定,政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貸款利息補助、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的臨時托育與日間照顧津貼等。
江宜樺表示,修法後須增加43.45億元經費,地方政府應負擔部分不足時,中央政府將予以補助,且財政與主計單位都同意在不增稅情況下支應,補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學雜費與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