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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

台灣公民大陸置產遭強拆 求告海基會

【大紀元9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喬琪採訪報導) 台灣公民唐小妹在江蘇省常州市置產,09年被非法強拆,唐小妹希望透過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關注,大陸政府能對她做個合理的賠償。

大陸置產被強拆

住在臺灣高雄縣鳳山市的唐小妹,2001年3月21日出資在青龍街道高士村購買土地建造談家塘47號面積416.08平方米的別墅,同年,房屋竣工並獲得郊區人民政府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與她同時合建還有其大陸的胞姐唐紅梅。

2008年,唐小妹接獲常州市有關部門通知,她的房屋將被徵收,唐紅梅表示她們房子地點很好,政府要在該地另建18層的商業大樓。由於唐小妹的丈夫黃億興罹患癌症需人照顧,乃委託常州市居民張建平處理房屋事宜。

唐小妹說她的先生於09年7月14日過世,就在隔日的中午即7月15、16連續2天,房屋遭到一批自稱是德嘉置業公司的人員拆毀。唐紅梅說這塊土地共11戶,6戶為公務員,在不簽協議就不讓上班的情況下,不得已都簽字先行拆除了,剩下的5戶在該日住戶都上班不在家、在沒有拆遷證的情況下,將5戶全數鏟平,傢俱等財物埋在瓦礫中。

當唐紅梅得知房屋被拆,趕回家中,被強拆人員關在旅館,到晚上才放人,可憐的是她5歲的孩子也被關在旅館不同的房間。

拆屋是屬政府,員警管不了,官員否認與政府有關

唐小妹說,房屋遭不法拆除,被拆戶立即致電110報警,但員警到現場並未阻止強拆,受委託人張建平用手機與現場員警交涉,員警稱拆房屋是政府的事情,員警管不了。繼而張建平又致電青龍派出所所長李征,所長稱會秉公依法處理,就無下文了。再致電青龍街道的書記周登蓉和負責房屋拆遷的副書記鄭峰交涉,兩位政府官員矢口否認拆除房屋的人與政府有關。

作業有瑕疵

張建平向常州市規劃局和國土局查詢得知,該土地於2004年11月16日經江蘇省國土廳批准徵收為國有。張建平表示既沒有按照國有土地收儲辦法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徵收,也沒有依照相關法律對房屋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手續,顯然作業有瑕疵。

2008年4月3日,常州市德嘉置業公司通過法定的掛牌程式,獲得該房屋所在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09年1月9日,該公司在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並沒有向常州市建設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也沒有與原告進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商。他說,掛牌拍賣程式必須是國有土地,常州市國土局出讓原告房屋土地屬於默認為國有土地,依法不合。

政府重用黑社會老大拆遷

據瞭解,長期混跡青龍街道的黑社會老大傅強,被青龍的黨工委領導予以重用,拆遷在他的手中搞的「有聲有色」,多數人在他的手中快速致富,在當地有句話「要致富,到青龍,暴力拆遷錢不愁」。唐氏姐妹的房子就是在天寧區區委副書記杜彥的授意下,被傳強一夥人強拆的。

法官說是誤拆 起訴已逾法定期限未判

唐小妹指稱,2010年5月10日下午,常州市中級法院的立案庭呂庭長以及孫海平法官與張建平進行了一次調解溝通,孫海平法官表示,拆除唐小妹青龍街道屬於誤拆,只能給予83萬的賠償,而同地段、同類型的房屋超過300萬人民幣。她同時說,既然是誤拆,依規應該恢復原狀,或賠償等價的金額。

據張建平透露,當時杜彥稱:你們建造的時候才30萬左右,現在給你們80多萬應該非常好了。他認為這是一個法盲的說法,房屋價值多少應該依據法律規定來計算。如果按照杜彥的說法,比爾‧蓋茨當時創業微軟公司的時候才3000美金,是不是給他3萬美金就可以將微軟公司買下來?

常州市的房屋價格從2000年到2009年已經翻了好幾番哦,實際上開發商給予政府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的,那麼政府憑什麼不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被拆遷人。

由於建設局是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他們起訴常州市建設局不作為,

法院於2010年6月1日正式受理,7月9日上午在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按照法律規定3月必須審理結束,但該院至今未判決。

陳情書轉海協會 海協會完全不知

對唐小妹的陳情,唐說,海基會表示已將該陳情書轉至海協會,今年7月份唐小妹返回大陸,8月份到海協會了解辦理進展,唐表示,未料海協會完全在狀況外,並說大陸不講法,他們也愛莫能助。

失去丈夫的唐小妹獨自撫養兩個年幼的雙胞胎女兒,生活是非常艱難,今年陳雲林來台時她去遞狀,陳表示會把狀紙帶回大陸處理,但至今沒消息。她懇請臺灣海基會能夠關注她的遭遇,以維護中華民國公民權益,積極與大陸海協會溝通,儘快得到大陸方面法律所規定的賠償。

(//www.dajiyuan.com)



唐小妹位於常州的房子(當事人提供)


唐小妹位於江蘇省常州市天甯區青龍街道高士村談家塘的房子被誤拆(當事人提供)



唐小妹的宅基地使用證(當事人提供)


唐小妹的房產證(當事人提供)



對青龍街道辦事處無權委託拆遷安置辦公室拆遷(當事人提供)


強拆中的唐小妹的營業房(當事人提供)



誤拆房子的後院.JPG(當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