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無力償債,走上絕路,時有所聞。監察院今天指出,金管會疏於監督發行機構,長期漠視不合理的循環利率及違約金收取,沒有通盤研修監理法令,今天遭糾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卡債族自救會曾赴監察院陳情,質疑政府剝奪卡債族生存權;監察院通過監委李復甸、李炳南提案,糾正金管會。
監院認為,金管會對相關監理法令研修過慢,造成監理機制不足;金管會用頒布函釋方式,進行個別管制,對於雙卡業務監理,沒有全盤檢討,流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監委調查發現,從民國93年起至今,各信用卡機構因為違反信用卡機構管理辦法,遭金管會裁罰件數僅5件,而當中沒有任何案件是因為行銷不當或未確實徵信被裁罰的,然而,金管會在95年公布的卡債問題報告就自承,銀行對消費金融不夠嚴謹,是卡債問題成因之一;監委認為,金管會沒有負起監理責任,導致信用卡核卡業務流於寬鬆。
糾正案文指出,信用卡及現金卡所定利率相當高,又因為各信用卡、現金卡發行機構沒有審慎核卡,造成持卡人無力償債,金融機構債權無法收回的雙輸情形,金管會長期漠視信用卡、現金卡各項費用的不合理收取方式及額度。
監委也認為,雖然金管會責成銀行公會整合辦理債務協商機制,但是金管會除了印發債務協商宣傳摺頁外,對於協商程序不聞不問,也沒有積極提供法律扶助;債務人自行跟債權銀行協商,最後只能選擇是否同意銀行所提還款方案,「所謂協商,名存實亡」。
李復甸指出,從94年到99年4月底止,金管會受理8960件民眾電話申訴不當催收,而從96年到99年4月金管會也處理3279件民眾信函申訴,不過,金融機構因為委外不當催收遭行政裁罰只有6件,移送檢警調偵辦的也少,金管會顯得消極。
另外,監委指出,部分地方法院審理債務清理案件期間過長、裁准比例過低、以程序事項駁回比例甚高,而且各地方法院否准更生聲請及更生方案理由不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造成各地方法院解釋不一,司法院應該歸納個案異同,凝聚各地方法院基本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