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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河:從維基解密看國家安全和知情權

【大紀元8月5日訊】(希望之聲《橫河評論》節目) 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橫河,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就是從海外的網站維基解密看國家安全和知情權。



首先我們看一下維基解密網站公布了些什麼東西。在美國有一個網站叫作維基解密,這個網站和維基百科全書沒有任何關係,它主要是公布一些政府或者是大企業的內部的文件,它宣稱是要保證信息的透明度。在7月25號這一天維基解密網站公布了9萬2千份美軍的秘密文件,同時這個文件也送給了英國的《衛報》,美國的《紐約時報》,和德國的《明鏡週刊》,讓它們轉載。這被認為是美國軍隊歷史上最大的一次洩密事件,這些洩露的文件它主要是涵蓋了在奧巴馬總統出台阿富汗新政策之前,主要是2004年,當然一直延續到2010年,就是今年,美軍在阿富汗的情況。

維基解密網站公布了什麼

這些洩露的文件的一些內容,比如說北約擔心阿富汗反叛組織得到了巴基斯坦和伊朗的幫助,而且說塔利班已經擁有了一些具有熱能跟蹤的便攜式導彈,另外說美國陸海軍組成的特別部隊在開展一些抓捕和暗殺反叛組織首腦的行動,另外在炸彈攻擊事件和美軍攻擊行動當中,失誤而喪生的阿富汗平民的數字沒有被公布,等等等等這方面的消息。這個事情發生以後,政府和軍方都有了比較強烈的反應,白宮是認為這件事情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行動,美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瓊斯將軍說這些文件洩密, 可能會給美軍及其盟軍士兵的生命構成威脅,並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在7月27號美國總統奧巴馬接受記者訪問的時候表示,他說維基解密網站公布的美國對阿富汗戰爭的文件,實際上並沒有什麼新的內容。就是說這些內容並沒有超出之前公眾已經知道的關於阿富汗戰爭內容的範圍。一般認為公眾的意見可能不會對美國政府的阿富汗政策產生重大的改變。

這件事情在中國的官方媒體有相當熱情的密集報導,還有一些網站設立了專題討論區,它們的重點都是在美國的阿富汗政策、美國和盟國的關係、美國軍隊是否有殺害平民的行動等等這方面。然而在中國的官方討論當中, 有意的忽視了這個問題所揭示的最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說我們看這些維基解密所揭露出來的美國軍隊的內部文件,真正我們值得關注的是什麼?我覺得最值得關注的是,這樣的事件,就是維基解密所披露的美軍的秘密文件,這樣的事情會不會發生在中國?如果萬一發生在中國了,這個網站和這些網站的經營者會遭到什麼樣的結果?這是我們值得關注的。

政府的權力和限制

我首先想談一談就是政府的權力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維基解密的創始人談到,在阿富汗戰爭當中,參與的人有不同的意見,但是這些人也許有,也許沒有發表他們這個意見的權利。因為這些人他實際上是在政府機構裡面,不管是軍隊也好,還是在政府機構裡面,他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他職業專業的限制。大家知道儘管說美國有很多言論自由,但是當你在進入到某一個部門的時候,包括政府部門和一些政府有簽合同的一些承包商的部門的時候,你仍然是要保守機密的,就有些東西你是不能說的,有些政府的政策,你作為一個專業人員來說的話,這和你個人的見解沒有關係,你必須執行政府的政策的。

所 以他認為有些人確實是有不同的意見,但是沒有發表的權利,但是他認為媒體是有這樣的權利的,而這個權利是來自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說媒體有權利把正在發生的事情公布於眾,這是他自己的認為。那麼在對外戰爭這樣的事情當中,當然就會有很多牽涉到國家安全、軍隊安全、軍人安全這些事情,其中很多事情都是和作戰人員的生命相關的,而且它在發動一場戰爭的時候,當然總是要給出一個對公眾合理的理由和解釋。我覺得在事情過去以後,就像戰爭過去以後,當然會有各種各樣的評價,也會發現當時確實在這裡犯了錯誤,那裡犯了錯誤,甚至是決策錯誤,有的還是非常嚴重的決策錯誤。那我覺得關鍵問題並不在事後討論這個事情究竟有沒有錯誤,而是說在事情發生的時候,民眾有不同意見,他有沒有權利去參加討論,他對政府決策的不同意的意見,他有沒有機會表達,有沒有權利表達,這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我們記得在伊拉克戰爭期間,在共和黨最重要的堡壘就是德州,因為小布 希就是從德州出來的,德州基本上就共和黨的地盤,即使在那個地方,在休士頓地區每星期、每個週末在荷門公園外面的一個交通要道抗議伊拉克戰爭。大家也知道有個著名的反戰母親,她自己一個人在布希的農場外面安營紮寨抗議,因為她的兒子死在伊拉克戰場。這個中共的媒體是進行了廣泛的報導,但是我們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到的是什麼?就是這種對政府政策的抗議,它可以從這個政策剛剛制訂,或者是正在執行的時候,可以在美國持續的進行,不管是從越戰還是伊拉克戰爭。而我們看到在中國,黨和政府的政策是不容質疑的、不容抗議的,甚至是不能討論的。

維基揭秘怎麼說

對於軍隊文件的洩漏,洩漏者所提出的道義的基礎是什麼呢?因為對於洩漏情報來說的話,他總是要給自己一個道義上的理由,也給公眾一個道義上的理由。你像維基解密,它自己聲稱的就是揭發政府或者企業的腐敗,甚至是不法的內幕,來追求信息透明化。也就是說什麼呢?就是說它把這些消息公布於眾,讓公眾來作自己的判斷,就是說政府的決策是對的還是錯的。第一次公布的時候,在9萬2千份文件當中有1萬5千份文件沒有披露,它告訴大家的是根據這個消息來源的要求,要求是造成最小的傷害,它這個英文原來是叫Harm Minimization Process,就是說讓這個可能造成的傷害減到最小。

也就是說,即使是這樣著名的揭密者,就是揭露秘密的人,英文叫whistle blower,也要至少在形象上獲得公眾基本道義的認可。在美國其實無論是抗議伊拉克戰爭,或者是阿富汗戰爭,或者是支持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的人,對前線軍人安全的考慮這是一個基本的,雙方都是無條件的,不論你是否支持這場戰爭,你都要考慮到前線軍人的安全,因為這是一個最基本的道義,這個底線不能突破的。也就是說,對於洩漏情報的這個機構或者人來說的話,一方面它要聲稱自己站在社會公眾利益的基礎上,要保護公眾的知情權,要站在監督政府的居高點上,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它又不能違背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這兩者它必須要兼顧到的。

在這個方面來說的話,它有沒有做到這一點,應該是說這個公眾的眼睛也是雪亮的,不是說哪一個人說他對什麼事情造成了傷害。當然他自己說的是現在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披露出來的東西對當事人,或者是對什麼人造成了傷害,但我覺得這一點可能還言之過早,不能從現在還沒有造成傷害,因為只是25號披露出來的,即使是恐怖組織或者是另外一些團體,他也要花時間去研究,然後才能從當中得出有用的情報來,所以現在說這個還為時過早。

政府採取什麼行動

我們下面再來看一下就是政府對這樣的事情採取什麼行動。對於大多數中國人而言,好像美國政府在這件事情上實在太軟弱了,要是在中國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的話,我相信在幾分鐘之內,就會把這個網站徹底方封掉,如果真的有這麼多軍方的文件曝光的話。但我相信這個事情可能不會發生。然後所有的工作人員一律逮捕,而且在抓他的時候可能還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也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先抓了再說,判刑也會在非常短的時間之內就公布了,而且同時輿論肯定要進行大批判,要把這些人說成是叛徒內奸,說成是賣國賊,而且刑期一定會非常重,可能會在無期到死刑之間。但是作為美國政府來說的話,它就沒有這麼容易了,它一方面可能想考慮的是,當務之急應該是立即停止這些文件的繼續洩漏,簡單的說就是要求網站取消發表,已經發表的把它封掉,而沒有發表的呢,不再發表了。但是這個也並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至少現在這個網站它承諾1萬5千份還沒有發表的東西,當它們審查以後,鑒定如果不會造成傷害的話,它們會繼續發表。

在美國實際上是有這個先例的,就是政府要它們停止發表,或者是不再發表新的,並不是這麼容易。我們現在就來回顧一下越戰時期的最著名的五角大樓文件洩密案。那是在1971年的3月,《紐約時報》當時得到了一批國防部的機密文件,就是關於越南戰爭的決策文件,它一共有4千頁原始文件和3千頁的說明。《紐約時報》當時就知道發表軍方文件的法律責任,所以4個月,它們一直在猶豫研究,最後決定是以記者調查的報告形式,每天發6個版面,連載10天,6月13號第一篇報導出來,這個後來就叫作五角大樓文件洩密案。

當時的尼克松政府是以觸犯聯邦反間諜法為理由,把報紙告到了聯邦紐約區法院,法院就下達了臨時禁令。《紐約時報》就順從了禁令,第二天就沒有接著登。這個提供文件的人,就是埃爾斯伯格,就把文件提交給了《華盛頓郵報》,所以在紐約法院審案的時候,《華盛頓郵報》又開始接著登了。尼克松政府又把華盛頓郵報告上了華盛頓地區的聯邦法院,所以這兩個案子就分成了兩邊審,紐約法院審和華盛頓法院審。紐約法院認為這個文件是屬於歷史研究的,它不影響國家的安全立場,但是它還是同意在政府上訴的時候繼續維持禁令;而華盛頓法院卻駁回了政府的禁令要求,所以這兩個案子馬上就上訴到不同的聯邦上訴法院,因為這兩個歸不同的上訴法院管,結果呢一個是下令繼續維持禁令,要求重審,另外一個是支持政府沒有權力禁令。

於是兩個上訴法院的不同觀點,正好這是最高法院適用的案子,所以最高法院打破了慣例,在接到了《紐約時報》的上訴以後,第二天就通知原告和被告同意立案,第三天就開庭辯論,最後最高法院是以6:3發表了支持《紐約時報》的立場,要求取消禁令,所以政府是在這件事情上是敗訴了。除了這個判決,非常短的一個判決以外,它當時9個大法官,因為6:3嘛,不管自己同意還不同意,都自己寫了一段關於對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的看法。其中在支持媒體的,因為是6:3,在6份意見書當中,有一個最著名的,他幾乎是完全支持新聞自由這一邊的,就是布萊克這個法官,他就寫了,說是新聞自由的首要職責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欺騙人民,把他們派往異國他鄉,死於海外的熱病和槍炮。他說我認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以及其它的報紙,應該由於堅持了開國元勳們清楚的看到的,就這一點,而被表揚,而不是懲罰,他最後說安全這個詞,是一個廣泛而含糊的概念,說它的外延不能被用來損害體現在第一修正案當中的基本法。這是一個非常著名的判決以後的陳述。這就在美國的憲政史上第一個案例,就是容不容許對媒體加以事先限制,這是一個最重要的案例。這個判決是以新聞自由戰勝了國家安全而結束的,這個判決它最後強化了美國長期以來對新聞自由的一個概念,就是對國家的安全最大的威脅,不是公眾知情,而是公眾的不知情,特別強調的就是公眾的知情權。

什麼是國家安全?誰說了算?洩漏國家機密該治誰的罪?

我們現在來看一下什麼是國家機密,誰說了算,洩露國家機密應該治誰的罪。美國政府它是沒有被授權可以制裁媒體的,即使是在尼克松時代也是如此,政府它只能訴諸於法律。就是說如果說政府說這個媒體所登出來的東西危害了國家安全的話,它也不能直接就派人去把媒體關了,它只能去申請法庭的禁令。而軍隊它不參與政治,不參與政府管理,它更就沒有辦法介入了,它只能要求政府部門協助它調查。調查誰呢?它不是去調查媒體,因為媒體它可以不告訴你它的消息哪裡來的,所以它只能在自己的內部,就是說洩露軍隊機密的這個消息來源,因為既然是軍隊的機密,那麼它的來源一定是軍隊內部,所以它只能在自己軍隊內部去查是誰洩露給媒 體的。美國現在正在進行的就是軍方要求聯邦調查局幫助去查這些軍隊內部可能會揭出這類情報的人員,和消息怎麼傳出去的。

我們來對比一下在中國所有的洩露國家機密案,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被抓被判的都是無法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而所有的案子都到這裡就為止了。那我們姑且不去考慮這真的是不是國家機密,應該說被判洩露國家機密案的絕大部分所謂洩露的東西,都跟國家機密沒有關係,完全不是,或是絕大多數不是。真正應該被調查的,有機會接觸到機密的人是從來不會被調查被審判的,也就說明在中國洩露國家機密案,這個罪名更多是被當局利用來消滅異己,它和機密本身沒有任何關係。

我記得當年魏京生在被判的時候,被判15年,罪名是洩露國家機密。洩露了什麼呢?洩露的據說是79年中越戰爭的時候,中方指揮官的名字。這是非常荒唐的,因為打仗的時候軍隊的最高指揮從來就不是國家機密,在任何國家,包括在中國的歷史上,都是公共信息,如果說那是國家機密的話,那麼是誰洩露給魏京生的,為什麼這個案子就是審到這裡為止,應該最要查的誰把這個中越戰爭指揮官的名字洩露給魏京生的,如果它是國家機密的話。

最近也有這些案子,就是師濤和譚作人這兩個案子,也是屬於國家機密任意擴展定罪的典型案例。師濤是當時在湖南《當代商報》,當時就是在六四15週年的時候,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聯合下發了一個11號文件,叫作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就說要求各個媒體單位不得報導有關六四事件、法輪功和普通群眾群體上訪等等內容。當時是口頭傳達的,師濤是通過他的個人雅虎的電子郵件,把文件內容記下來摘要,寄給了海外的網站民主通訊發表,而香港雅虎向國家安全局提供了師濤的個人信息,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罪,判他10年有期徒刑。這個案子在美國引起了非常大的轟動,因為牽涉到雅虎向中國的國安提供它的用戶的個人信息。 但問題是,這個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的文件,不是一個秘密文件,它是為了給師濤定罪,事後保密局才鑒定把它定為秘密文件的。也就是說在中國,為了給人定罪,可以隨時把他看到的,接觸到的,或者是披露出去的普通文件定為秘密文件。至於說這個文件能不能定為秘密文件,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譚作人的案子就更荒唐了。他是搜集四川地震學校豆腐渣工程的資料,結果這個豆腐渣工程的資料被檢察機關定為國家機密。還 有一個荒唐的案子是新華社1999年10月25號報導的,就說破獲了一批法輪功洩露國家機密案,說是法輪功非法獲取和持有國家機密文件59件。什麼文件呢?全都是1999年720以前、425以後,在這3個月不到的時間之內,中共內部各級準備部屬迫害法輪功的黨內文件。6月14號大家知道中央兩辦有一個講話,就說沒有這回事,煉功是合法的,沒有人要迫害你們,所以這些文件都和公開的兩辦講話是對立的。當時河北省政府人事處的副處長徐新牧,看到了一份中共河北省委的秘密文件,這個文件是轉發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江澤民策劃迫害法輪功的一個批示,他認為這個文件和6月14號兩辦講話精神相反,所以他就把它記下來傳到了海外,結果就被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判刑4年。

這些案子我們來分析一下它的共同特徵是什麼呢?第一是任意界定國家機密,第二這個國家不是按照法律來治理的,而是按文件和運動來治理的,它的法律用來保護非法文件。你像兩辦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文件、中共河北省委的文件,這些東西不是法律,它是用非法的手段破壞法律的方式,來治理一個國家,結果法律卻來保護這些非法的文件,而一些迫害人權的秘密通知,它本身就不合法,結果反而把這些秘密的操作暴露出來的話,變成了迫害的理由。

在民主國家,它都有信息公開法。早期我到美國的時候,人家說這個文件你可以到政府去查,我想政府怎麼會給你呢,人家說有信息公開法,政府必須給你,你只要點名說你要看哪個文件。如果說這個文件分類在公共信息裡面的,它必須給你看,它不能不給你看的,更不要說哪一個政府敢去發一個內部文件來迫害一個民間團體,除非這個政府不想執政了,它想馬上就下台換別人來。

那麼民主國家怎麼做呢?就說如果說有人確實違法了,那麼自然就會有法律來制裁,如果說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而又確實需要這方面的法律的話,那麼就會通過國會來立法,但是立法的程序卻完全不是政府可以控制的,國會才是立法機構。在立法的期間會有很多的公開聽證、媒體報導,有民意的搜集和表達,而且它還不能違反憲法,尤其是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在第一修正案當中的第三條它有嚴格的規定,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也就是說你不能去立那樣的法。當然從具體的應用法律來說的話,有不同的觀點,但是大家一致同意的是對於出版自由不能夠有事先的限制,而事後的限制有兩派,一派是認為可以限制,一派是不能限制,就是叫保護派。這是牽涉到美國的立法的問題和法律解釋的問題,我們就不在這裡討論了。我這裡想說的就是即使在美國有這樣的需要的話,立法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它要有廣泛的公眾的參與和輿論的監督的。

對於民眾的基本權利和國家安全的問題,這些年在美國討論的也非常多,特別是在911以後,出於反恐的需要,政府就需要擴大監控的範圍和加強監控的手段。但是即使是在國家安全面臨如此威脅的情況下,相當多的美國人仍然堅持說,即使再反恐的需要,個人的隱私是更重要,他們不同意任意擴大監控。你在和美國一般人談話的時候,你就可以看出對於政府侵犯個人隱私的這種防範的心理,在美國普通民眾當中是非常強烈的,而且明顯的表達在這方面對政府的不信任,特別是牽涉到個人隱私方面。你在和美國人談到中共政府對人權的迫害的時候,對人權的侵犯的時候,有很多人會立刻就說,唉呀,美國也這樣啊,美國政府也是怎麼怎麼的。這是他們根本就不瞭解這方面中共和美國政府的所做,根本就是完全不可同日 而語的。但是也可以從另外一方面看到,正是美國普通民眾對個人權利的堅持,對政府權力監管的堅持,才能夠保證美國民主自由的不變。

對於今天的中國來說的話,我認為就根本不存在是否監督過份的問題,而是目前中共的政權權力極度的膨脹,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監督和制約,民眾沒有任何知情權,只要是要求有知情權,就有可能會被投入監獄,如譚作人。所以當我們看到美國的維基解密的故事的時候,我們中國人更應該想到的是,當中國的人民在支付世界上最重的稅收,在養這個政府的時候,本來對政府的決策,對政府的政策是應該有知情權,應該有討論的權利,和應該有表達不同意的權利的。好,謝謝大家。

(據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橫河評論》節目錄音整理)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