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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假味精 消保官將發消費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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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24日電)味全1公斤裝業務用高鮮味精去年就遭仿冒,卻遲遲沒有公布相關資訊,已經違反消保法。台北縣政府表示,25日將請味全總公司說明因應措施,同時也將發布消費警訊與辨識方法。

台北縣政府法制局長陳坤榮、消保官楊舜惠今天下午前往位於台中縣霧峰鄉的味全工廠,並請工廠品管部門的幹部,辨別判斷北縣所查扣的疑似遭仿冒的假味精。

楊舜惠表示,工廠專業人員從肉眼都無法分出味精外包裝的真偽。更諷刺的是,品管員從一堆庫存產品中,指出其中1盒為假味精,經過化驗,卻發現是真味精,連味全自己都無法分辨,更遑論消費者。

楊舜惠表示,依據味全自己透露,在民國98年與今年,陸續都有發現遭仿冒的味精,品管員拿出工廠回收庫存的的山寨版味全味精,當場開封測試,假味精因摻有澱粉,加水後會混濁;真的味精,加水後仍是清澈。

今天由台北縣消保官帶去的6包查扣味精並未開封,楊舜惠說,必要時還要送化驗,查明真假,及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由於目前市面上仍有舊包裝的味精,所以,工廠也不敢判斷這6包是真味精或假味精。

楊舜惠表示,味全公司去年8月與今年5月都發現假味精在市面上流竄,卻沒有處理,部分產品外包裝雖打上防偽標籤,但味精保存期限是5年,舊包裝與山寨的假味精無從分辨,味全也沒有將資訊充分告知消費者,已經違反消保法第4條規定。

至於已經發現的假味精流向,楊舜惠說,已經難以追查,但亡羊補牢,明天上午將請味全總公司到縣府說明應變措施外,也將發布消費警訊,告訴消費者如何辨識真假味精。

消保法第4條為,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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