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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24日電)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涉及為電玩業者向市府關說核發證照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後,台中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張宏年涉嫌在94年間為小鋼珠電玩業者關說2張電子遊藝場執照,收取業者前金、後謝及按月乾股分紅總計新台幣2140萬元。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張宏年,台中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檢方認定張宏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時以張宏年身為議長身分,有收受柯姓電玩業者金錢,又曾撥打電話給當時的市府經濟局長廖德淘,廖因而在證照申請案轉呈台中市長胡志強的公文簽呈上註記「張議長12/7」等文字,因而認定張宏年利用議長身分影響市府對證照的核發,並藉此收取業者給付的酬金。
但張宏年辯稱自己身為民代,只是關心市民申請案的進度,未曾涉入證照案的核發,至於與柯姓業者的金錢往來,除部分是柯姓業者貼補服務處辦公室支出的費用外,其餘都屬借貸關係。
吳火川指出,法官認為市府在電玩店核發證照過程,並未有違法核發之處或任何違法之情事;雖然簽呈上有註記,但難以認定市府承辦人員在審查及會勘過程,有受張宏年身分或行為影響的情事,且無法證明核照過程有任何違背法令或遭外力介入而濫用裁量權的情形。
吳火川表示,雖然張宏年有收取業者金錢,但法官認為這種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的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因此,有無收錢與此案犯罪是否成立無關,所以駁回上訴;不過,檢方不服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