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第一憨

蔡宜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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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叮咚叮咚……門鈴響了,兩位穿著消防單位制服掛著名牌的女性,開門見山表明他們是政府單位派來檢測居家瓦斯安全設備的工作人員,心想有些懷疑時,剛好手機鈴聲想起,為表禮貌而未及細想,開門先讓他們進入客廳,這卻是「大林第一憨」的開始。

其中一人先說明工作流程如下:先檢查瓦斯筒接頭是否鬆動損壞,再視情況而定如何處理。檢查結果當然說接頭有問題,但是他們說換成新的瓦斯防爆裝置不用錢,但是政府有跟一家保險公司簽約要住戶跟他們辦理瓦斯安全險保障住戶的權益云云。當下心想是政府的德政,也就不暇多想的簽下名字,這時他們就說保險要價兩千元,心裏才跳了一下,不是免費嗎?

他們走後,我愈想愈不對勁,我是不是被騙了?不甘心這兩千元平白被騙走,馬上撥電話報警說明受騙情形,警員要我說明他們的特徵及人數,判斷他們應該還未離開管轄區,當下就要幫我攔截他們,真是感激不盡讓我心裏得到一些平衡。

經過二十分鐘,警察打電話來說明已經抓到行騙的小組,要我到分駐所一趟去指認他們,當然二話不說驅車前往。到了分駐所果然發現就是他們,真想踹他們一腳,警察說要不要告他們,一時心軟就想臭唸他們一頓就好了,也就不提告了,只要兩千元還我就好,當下他們就拿出兩千元還我,接下來警察就繼續處理他們倆人,另一位警察送我出來說:「小姐你是大林第一憨」,害我當下欲哭無淚,只好尷尬地苦笑就離開了。

有些疑問產生:如此的詐騙情形是告訴乃論嗎?如果是非告訴乃論,警察如此作法,有無違法之虞?
什麼是詐欺罪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二、「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三、「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所以他們存心騙我,讓我陷於錯誤而有金錢上的損失,是為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那他們的詐欺行為是顯而易見,是為了獲得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綜上所說,我認為他們是犯了詐欺罪,不知對不對?我查〈刑法〉說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那警察如此說法,應該是違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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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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