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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2 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天指出,市民未來檢舉違反環保相關法規案件時,如果不能在發現日起 7天內備妥相關證據者,將不核發檢舉獎金,這項新規定將於發布後生效。
台中市環保局上午在市務會議中提出「台中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修正案,未來民眾檢舉違反環保相關法規案件,如果不能在發現日起七天內備妥相關證據者,將不予核發獎金。
環保局長沐桂新表示,環保局為鼓勵民眾參與檢舉製造環境髒亂者,於民國96年將檢舉獎金從原來罰鍰的10%提高為30%,使得97、98年度的檢舉案件遽增。
沐桂新說,環保局去年接獲的檢舉案達 1萬1000件 ,其中以亂丟菸蒂者最多。檢舉案遽增,讓原編列的新台幣30萬元檢舉獎金不夠,中市府再追加200萬元。
沐桂新表示,檢舉達人雖大幅增加,但因檢舉人素質不一,常有檢舉人將檢舉案件放置2 個多月、甚至將前一年度的檢舉案再送環保局檢舉。
這類案件,不但查證不易,且常對同一案件重複檢舉,對被檢舉人及環保局造成因擾,引發不少民怨。
沐桂新說,這次修正的條文主要為第 4條,過去並沒有明確訂定檢舉的時間限制,修正後改為檢舉人如未於發現日起 7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將不發給獎金。
另外,過去是依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 40%,做為檢舉獎金,未來將直接編列獎金預算支應。
沐桂新表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基本上縣市法規應該相同,但因此事是直接關係到民眾權益,有其急迫性,且台中縣同樣也有7 天檢具相關證據的規定,所以仍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經市務會議討論後已通過,正式發布後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