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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停工不停產 台法務部背書

【大紀元8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庭宜台灣台北綜合報導)行政部門12日說明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的法律依據,法務部認為,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像民事訴訟法上假處分效力範圍,實務見解也認為效力應不及於裁定以外的第3人。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法院裁定效力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參加人;向法院聲請停止開發的聲請人是民眾,相對人是環保署,參加人為中科管理局,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

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長楊文科表示,已通知所有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停工範圍包括汙水處理廠與橋梁等,並暫停接受新廠商申請進駐。至於已進駐廠商,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3人,也就是不及於廠商,沒有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行政部門強調,他們是依照法院裁定主文,還有信賴保護原則執行,不過萬一到時候在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敗訴,國科會主委李羅權表示,假如是他們的職權範圍內,該負的責任他也會負責。

友達:目前沒有損失

中科管理局決議中科三期已營運廠商不停產,友達光電董事長李焜耀12日表示,政府這次處理很有效率,他表示,這已是一個國際事件,友達的廠區裏有上百家國內、外供應商和承包商,之前大家都很擔心,現在有政府的宣示後,大家都鬆了一口氣。

李焜耀表示,目前並沒有損失,都按照原訂的進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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