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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2日電)行政部門今天說明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的法律依據,法務部認為,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像民事訴訟法上假處分效力範圍,實務見解也認為效力應不及於裁定以外的第三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停止開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做出「停工、不停產」的決定。園區公共工程全面停工,但已接單量產的旭能光電和正在建廠裝機的友達光電,可續營運和建廠。
行政院下午舉行記者會,由政務委員高思博、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國科會主任委員李羅權、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長楊文科等人,說明「停工不停產」的法律依據。
媒體詢問,若「停工不停產」的決議,日後又遭最高行政法院否決,行政部門是否應負政治責任?高思博表示,這麼重要的開發案,若發生相關問題,需要有相關責任,行政部門會做處理。
李羅權也說,「我當主委以後,發生要負責的事,我一定會負責」,若是中科局長要負責,也會追究中科;「若是我們的責任,負責是一定要負責」。
楊文科表示,已通知所有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停工範圍包括污水處理廠與橋梁等,並暫停接受新廠商申請進駐。至於已進駐廠商,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不及於廠商,沒有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法院裁定效力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參加人;向法院聲請停止開發的聲請人是民眾,相對人是環保署,參加人為中科管理局,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
他進一步表示,除行政訴訟外,像民事訴訟法上假處分效力範圍,實務見解也認為效力應不及於裁定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