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5日訊】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公佈了一份移民局近期發布有關移民法執法重點的備忘錄,備忘錄對移民局下屬的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簡稱ICE)在民事移民執法(civil immigration enforcement)中有關逮捕、拘留和遣返非法移民的重點進行了闡述。此備忘錄將適用於所有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下面我將對此備忘錄的一些主要內容向大家介紹,供大家參考。
除了重要的刑事調查責任之外,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還負責美國的民事移民法(civil immigration law)的執法活動。然而,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的有限資源只能在一年之內遣返大約40萬名非法移民,這個數字還不到在美國的非法移民總數的百分之四。因此,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必須重點地使用其執法人員、拘留空間(detention space)和遣返資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邊境安全。為此,移民局發布了上述有關移民法執法重點的備忘錄以指導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的工作。
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最高重點針對那些對美國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人,這些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人員:
. 從事或懷疑從事恐怖或間諜活動的外國人,或以其他方式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人;
. 已被定罪的外國人,特別是那些犯有暴力罪行或多次犯罪的外國人;
. 16歲或以上的參與團伙犯罪(organized criminal gangs)的外國人;
. 在逃並有拘捕令的犯罪份子(outstanding criminal warrants);
. 其他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外國人。
備忘錄還特別提出遣返外國罪犯的最高重點應當是那些犯有惡性犯罪(aggravated felonies),兩次或多次犯有判刑可高達一年以上罪行的外國人。其次為那些犯有判刑可高達一年以上罪行的外國人或多三次或多次犯有判刑不到一年輕罪(misdemeanors)的外國人。再其次為那些犯有判刑不到一年輕罪(misdemeanors)的外國人。
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第二個重點針對那些剛剛非法進入美國外國人。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將改變以往抓了就放(catch and release)的實踐而對那些剛剛在邊境、入關口岸,或通過故意濫用簽證或免簽手段非法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實行遣返。
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第三個重點是遣返那些有最終驅逐令和潛逃並且仍未出境的外國人以及有意阻礙移民控制(intentionally obstruct immigration controls)的外國人,其中包括下列人員,排列順序為執法重點對象在前:
. 下列在逃的外國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在逃外國人,已定罪有惡性犯罪或以其他方式對社區安全構成威脅的在逃外國人,有其他非惡性犯罪的定罪的在逃外國人,沒有任何定罪的在逃外國人(fugitive aliens who have not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e);
. 那些曾被遣返出境後又重新非法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包括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國人、已定罪有惡性犯罪或以其他方式對社區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人、有其他非惡性犯罪的定罪的外國人,或沒有任何定罪的外國人
備忘錄特別指出此備忘錄不應當被理解為禁止或反對逮捕、拘留或遣返其他在美國的非法移民。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人員可以對任何在美國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進行遣返,但這些執法行為不應干擾移民執法工作的重點,移民執法的資源應當主要用於上述的移民執法重點。
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拘留設施和資源應當主要用於支持上述移民執法的重點或用於法律強制規定的拘留(mandatory detention by law)。在沒有極端特別的情況或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拘留的情況下,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下屬地區辦公室負責人不應拘留那些已知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serious physical or mental illness)、有殘疾(disabled)、年長(elderly)、懷孕、哺乳的外國人或主要護理兒童或需要護理(infirm)人員的外國人等。如果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拘留情況,上述人員的拘留需要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下屬地區辦公室負責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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