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不平等 台灣農產品種權難保
【大紀元7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上週簽ECFA同時,兩岸也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中涉及品種權協議,但學者強調,此協議根本是「不平等條約」,因為即使台灣品種到對岸註冊,中國仍可繼續種植並販售,對於仿冒台灣水果的現象依然無解,嚴重影響台灣農產品國際市場。
*中國採舊版國際公約*
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表示,兩岸品種權根據的國際公約版本不同,我國是一九九一年新版,中國是一九七八年舊版,中國法規的「農民免責」範圍大,因此中國農民只要不賣種苗就沒事,收穫物仍可上市販售。
舉例來說,我國桃子品種到中國申請並獲保護後,中國農民不僅還可繼續種植,更可出售桃子果實,這樣並不構成侵權,因為農民可以免責,一點不受協議影響。但若中國來台註冊品種,我國農民卻不能種、也不能賣,因為我國品種權範圍涵蓋收穫物。
*農民不賣種苗就沒事*
郭華仁認為,協議根本不平等,不僅對台灣不利,而且也「虧很大」,農委會不可能不知道,卻不積極爭取,至少要讓台灣的「農民免責範圍」跟中國一樣,才算對等。
「中國那麼大,侵權要怎麼抓、怎麼告?」台大植病系副教授洪挺軒指出,在中國打官司也不可能有好結果,一般是到美國登記專利,一旦中國侵權,可在美國訴諸司法途徑。
洪挺軒強調,台灣的品種能過去的早就過去了,也因為如此,造成台灣農產品在國際市場遭中國低價競爭,連中國市場也受山寨版台灣水果影響,正港台灣水果很難打進去。簽署協議並沒有讓現狀改變,只是做做樣子,不可能真正保護台灣農業。現在反而要擔心,中國盜取台灣品種後,到國外登記品種權。
茶農自救會執行長、南投名間鄉長陳聰鑑說,中國種植台灣品種的茶葉早已回銷台灣,還混在台灣茶裡出售。要向對岸主張品種權,應該早在十幾年前,現在才談,根本來不及了。
農委會表示,將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建議中國依據新版公約修正法規,也會建議中國將還具品種優勢的鳳梨、印度棗、木瓜、番石榴、芒果及文心蘭等優先納入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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