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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

FTA標舉國與國締約 ECFA看不到

【大紀元7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為讓ECFA在立院輕易過關,馬英九稱是「比照」條約。但如比較台灣第一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 ),就可看出同屬經貿性質,但屬條約的FTA,與ECFA差很大。FTA不僅明確標舉雙方國家與政府,而且還是由兩國總統共同簽字,反觀ECFA卻無此官式簽署。

2003年,台灣與巴拿馬簽署第一份台灣對外的FTA。縱然巴國不是我國主要貿易對象,但不同於兩岸ECFA僅半年協商便完簽,台巴FTA歷經約一年談判,且協定在前言即開宗明義指出,「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雙方決議」,彰顯兩國家締結條約的事實。

至於ECFA在序言僅用海基會與海協會的頭銜,與國際條約作法並不同。

*ECFA文本 無英文版*

另一個顯著差異是,台、巴FTA由當時兩國總統—陳水扁與莫絲柯索在台北正式簽署,且條文中還強調簽署人是經過「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反觀ECFA則由兩岸兩會會長對簽,也無政府授權等字眼。

至於文本語言,台巴FTA除有中、英、西班牙文不同版本,條文中也依國際通例明訂如相關版本在釋義上有牴觸時,「以英文版本為主」;但ECFA正式文本只有中文的正體與簡體版,並無英文的一致認同版本。

再看條文內容,台巴FTA常以「締約國」互稱,且也提到執行過程要依國內「憲法」規範,確保協定遵行,及明載如何援引或釐清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係;而ECFA則全無類似條款。

此外,如拿ECFA與香港、中國所簽CEPA,兩者反而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文本也以中文書寫,並無英文版,符合北京定位這是屬「國內事務」,而非「國際事務」;另外,兩者都各自設立解決紛爭的委員會平台,其權限大於一般雙邊經貿協議所架設的委員會功能;在野也對此提出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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