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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性新聞

華人李女士3年工資在韓國被騙走

【大紀元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金明耀韓國首爾採訪報導)來自廣東的李女士在韓國打工期間,因非法身份無法辦理個人銀行通帳,與韓國人安某熟悉後,以安某的名義辦理了一份通帳。

2008年12月25日,安某悄悄將李女士通帳內的3300多萬元(韓幣)盜走,這是李女士在韓國整整打工三年的工資。多次追討未果後,李女士於2009年8月將安某告上了法庭。

此後,安某與李女士協商要求給她500萬(韓幣)私了,讓李女士撤訴,被李女士拒絕,安某又將賠償金提升到1000萬,李女士仍然沒有答應安某的要求。

2010年5月,李女士因非法滯留被抓入華城市外國人保護所。6月16日,在原告李女士沒有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做出判決:安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李女士在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於當天被譴送回國。

受害人李女士的小叔子(丈夫的弟弟)何先生說:「詐騙犯安某是京畿道某地的一個里長(中國稱村長),他自稱有三個孩子,其中一個女兒在澳洲教書,他自家本身有很大的房產,他本人根本不缺錢。另外身為一個里長,竟然做出這種事情來,你說他算什麼人呀?」

何先生感歎:「中國人來打工很不容易,受氣受累,辛辛苦苦掙點錢又被韓國人騙走,一兩個月拿不到工資的事情太多了。」

「我們擔心韓國的法律能不能公平對待每一個人?特別是外國人?作為中國人,我們擔心能不能在韓國討一個公道。即使拿不到錢,也要讓人們知道韓國還有這種人,希望來韓國打工的朋友們引以為戒,別再受騙。」何先生說。

律師:民事訴訟期間當事人不能被譴返

受理此案的張律師告訴大紀元:「中國人在韓國受騙的事情比比皆是,可是很多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實際上韓國法律對韓國人或外國人都是公平的,因為這是民主國家。可是因為語言的障礙,跟律師的溝通不完善,所以很多中國人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

張律師分析:「像這個案子,剛開始安某想拿500萬元(韓幣)和李某進行協商解決,可是被李某拒絕了,後來安某又拿1000萬要進行協商,要求李某撤回對他的起訴,可是又被李某拒絕了。如果當時按照律師的提議,先接受1000萬之後再作打算(通過民事訴訟),那麼不會有今天的結果,也就是李某連一分錢也沒得到就被遣返回國了。」

張律師認為:「這樣的結果,主要是因為中國的朋友們對韓國的法律程序還不太瞭解,再一個就是跟律師的溝通不夠。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是不能被譴送回國的。」

詐騙犯在法庭內外判若兩人

7月27日,安某在接受庭審時,記者發現安某在法官面前表現得低聲下氣,可憐巴巴地向法官承諾:「對不起法官,我欺騙了相信我的人,如果釋放我的話,我會重新做人,一定要掙錢還債」。

7月30日,大紀元記者去水原拘留所採訪被告安某,問他是否願意通過律師溝通,誠心還債?安某態度傲慢, 與三天前在法庭上的表現完全判若兩人。

當記者告訴他,按韓國法律,在此服刑六個月後極有可能還要勞教兩年多。被告安某愣住了,可是還是不相信將會面臨這樣的處罰,他以為六個月後能釋放。

記者再次問他:「你有沒有還錢的意思,是不是願意跟律師合作?」被告安某再次拒絕了這種提議。被告的態度很明確,寧願服刑也不還債。

律師:被告如不還款極有可能判刑兩年

張律師分析:「如果被告願意與控方律師進行協商,那麼可以避免蹲監獄。可是被告不願意接受律師的提議,執意要和受害者李某進行私自協議,其實是不願意還錢。因為,受害者李某已遣返回國,被告的這種承諾也不經過律師,那麼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口頭上的承諾,實際上是不想還錢,這就是被告安某不願意跟控告方律師達成協議的原因。」

張律師表示:「被告安某不知道韓國法律的嚴厲,他以為只要蹲6個月的監獄就完事呢。其實,法院將在8月24日最後宣判被告的罪行。按韓國的法律,被告的這種罪行,一定會判罰款的,他詐騙多少就要罰他多少。如果被告拒不支付或無力支付罰款,那麼被告服刑六個月 (在水原拘留所) 後,馬上遣送到勞教所接受勞教,勞教期間接受強制勞動,按每天5萬元(韓幣)工資計算,以此支付法院判決的罰款。以此算來,被告還得接受2年多的勞教,等還清罰款後才能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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