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限制太苛 鴻海敗訴
【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沛綺、林長順台北26日電)鴻海精密公司認為林姓前員工跳槽其他手機廠商,違反當初僱傭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某給付違約金。但法院認為條款限制過於苛刻,已違公序良俗,判決鴻海敗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鴻海離職的林姓員工,是於民國92年起擔任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業務副理,他進入鴻海後,與公司簽下由鴻海所擬定的「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與員工約定,員工必須保證離職1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有競爭關係的事業。
約定書並做相關定義;所謂鴻海是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現在與未來在國內外所組設的公司、辦事處、工廠、關係企業及其他營業組織。
後來鴻海精密於93年間將手機部門轉入新成立的富士康公司,林姓男子因而轉至富士康任職,並升任至資深經理。林某97年9月間以家庭因素為由離職,並在離職1個月內,到中國大陸的貝爾羅斯公司擔任高級副總裁。林跳槽後,又行使鴻海配股的選擇權,賣掉在富士康時的股票,獲利近新台幣4000萬元。
鴻海依據先前兩造所簽的僱傭合約,要求林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的違約金共168萬元。但林姓男子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雙方對簿公堂。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多達45項,且鴻海登記的營業範圍相當廣,簽了合約的員工,離職後甚至連房屋仲介、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如此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因而認定相關約定書無效,判鴻海精密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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