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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黃姓婦人騎車經過桃園縣大園鄉時,遭電線桿掉落的電纜線勾絆倒地,導致身上多處骨折,向台電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台電應賠黃婦新台幣27萬餘元。
根據高院最新公布判決,40歲的黃姓婦人民國97年2月18日傍晚,騎車經過桃園縣大園鄉時,因天色昏暗,未發現自電線桿掉落在地的電纜線,遭纜線勾絆,人車倒地,造成胸部多處骨折,手、腳並有多處挫傷。黃婦認為台電疏於修繕電線桿,有過失責任,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法院一審時,台電辯稱,該處因側風過大導致電纜線掉落,並無疏失;但合議庭認為,台電未加派人力巡查確有過失,判決台電應賠償黃婦醫療復健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害及精神撫慰金共42萬餘元。台電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審理時,台電再主張,黃婦未注意車況,導致車禍發生,也有過失;但合議庭審酌事故發生時天色已近夜間,且路燈損壞,黃婦自然無法閃避掉落在車道的電纜線,仍認為台電有過失。另審酌黃婦除事故發生後1個月需躺在床上休養,其生活皆能自理,降低看護費金額,改判台電應賠黃婦27萬9144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