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災損30天內報請勘查
【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1日電)颱風季節來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颱風季節發生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已經由15日放寬為30日,一旦發生災損,請民眾掌握時效,辦理勘查及減免稅捐。
北區國稅局說,修正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另外,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15日內辦理者,得於15日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北區國稅局說,但從實務考量,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相關人員已忙於災後清理及復原工作,通常無法在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冊向稽徵機關報備,如需再提具申請書申請延期,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國稅局表示,過去幾次天然災害所造成重大災損,各地區國稅局都公告放寬報備期限為30日,為配合實務作法,修正災害損失報備時限,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
北區國稅局說,颱風季節來臨,民眾除應做好防颱準備,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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