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梯墜谷3死 投縣府國賠294萬
【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2日電)3年前發生於南投縣天梯風景區的小客車墜谷造成3死5傷慘劇,家屬聲請國家賠償,南投地方法院今天以道路設施及管理有欠缺,判決南投縣政府應賠償事故受害人新台幣294萬餘元。
對於這項判決,南投縣政府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鄭姓婦人家族一行8人,於民國96年5月20日搭乘陳姓民眾所駕駛的接駁小客車,前往南投縣竹山鎮天梯風景區旅遊,當日下午於回程行經投54線13公里處時,車輛失控翻落山谷,造成車上乘客3死5傷的事故。
受重傷的鄭姓婦人等受害人及家屬,事發後以事故地點路段狹窄崎嶇、路面破損,縣府未予修繕維護,且未設置交通標誌及安全護欄等理由,向縣府請求賠償遭拒,因此以縣府為被告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並具體求償2577萬餘元。
南投縣政府於庭上反駁,事故發生時天梯風景區尚未宣布正式開放,且告訴人所搭乘接駁車輛違法改裝又嚴重超載,加上陳姓駕駛右手手指頭截肢,只剩手掌部分,不具安全駕駛的能力,因而認為事故與道路管理有無缺失不具因果關係。
不過,法官認為,縣府身為事故路段的主管機關,既容許車輛通行,卻未設置足以防範危險發生的安全設施,忽視道路設置及養護責任,公共設施及管理確有欠缺,縣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判決,縣府應給付死者殯葬費及傷者的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工資損失等共29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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