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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節目真廣告 台消基會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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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台灣消基會抽錄10則節目式廣告發現誇大不實,且這類違法案件向來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輕罰,從不用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的公平法開罰,質疑公平會嚴重失職、卸責。

台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假節目真廣告100%違法,呼籲開罰」記者會。

台灣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說,消基會6月29日至7月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7則)、藥品(3則)節目進行調查,發現這類自稱節目的內容多是置入性行銷,卻僅4件標示廣告;藥品廣告多誇大不實,甚至誤導大眾。

他說,10則節目或廣告,100%都是薦證式內容,都違反各種法律。

其中有7則、占70%的節目或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且誇張易生誤解」,例如宣稱肝硬化痊癒、淋巴腫瘤、子宮頸癌消失、癌症病患的白血控制在正常能量、改善關節退化、高血壓的改善,以及抗胃潰瘍。

其中3則、占30%的節目或廣告誇大不實,例如宣稱治療糖尿病,服用2年以後共長高了38公分。

黃鈺生指出,過去消基會揭發過這類誇大不實的廣告,但公平會往往推給衛生署,依藥事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食品衛生管理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輕罰,這類罰款,業者往往只要調高價格,就可以轉嫁給消費者,毫無作用。

黃鈺生說,公平法第21條也對業者、薦證者及廣告媒體引人錯誤之表示訂定罰款,關於薦證違法,可處 5萬到2500萬元罰鍰,且廣告媒體業者及薦證者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他強調,公平會經常將這類誇大不實廣告推責予衛生署處理,若稱食品衛生管理法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公平法,那麼公平會何以對建商開罰,也可由營建署依建築法開罰;總歸一句話,「重點在於要不要做事」。

他呼籲公平會,消費者要求的不是開罰了事,是要遏阻誇大不實廣告再出現,事實上卻不斷發生,連無線電視的台視及華視都有播出;呼籲公平會有法要用,莫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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