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黑白交往規範 原則禁止因公許可
【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12日電)警政署今天公布「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函令全國各警察機關遵守,採取「原則禁止,因公許可;事先報准,事後報告」制度,明白訂出警察和治安疑慮人口交往規則。
警政署表示,這項規定是因為5月28月台中市翁姓角頭命案後,發覺現行的制度不完備。警政署邀集基層員警、社會賢達人士等開會後擬出相關意見,並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的規定,研擬出草案,送交內政部核定後,決定從今天開始實施。
警政署指出,「原則禁止、因公許可;事先報准、事後報告」是這項規定的最基本原則,內容並包括交往對象、方式、地點、報准程序和禁止的行為。大致的規範如下:
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聯繫、交際行為。
警察人員因公務需求,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事先以書面載明原因,經過分局長以上職務的主管核准後實施。實施後1天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告呈核。
緊急特殊情況應先以電話向主管報准實施,實施後應於12小時內,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核;不知情而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知情後應立即以書面報告呈核。
接觸交往的地點,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不得在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非法場所。
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接受餽贈、不正利益及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的行為。
警察機關主管和主官應隨時追蹤,督察及政風單位也將對這項規定執行情形進行查核;若有違反,依規定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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