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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任命方式 台監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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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院1月間通過彈劾前檢察總長陳聰明,當時,查案監委認為總長任命方式及特偵組設置於最高檢均有違憲之虞,監察院院會今天通過提案,提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這也是第4屆監察院院會通過的首件聲請釋憲案。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調查陳聰明適任案時,發現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恐有違憲之虞。

監委認為,這樣的任命方式,讓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對檢察總長的人選無從置喙,侵奪行政長官人事任命決定權,更讓外界搞不清楚誰是檢察總長的長官,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調查檢察總長過程中,監委也發現,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的一般案件,告訴人可以向上級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特偵組因為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所以沒有上級檢察機關。一旦特偵組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要聲請再議,審查機關是否為檢察總長?也有諸多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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