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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地方政府得配套辦理

【大紀元6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 配合「環境教育法」之實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30日邀請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吳鈴筑簡任視察,在環保局主管會議上針對環境教育法實施前有之準備作業,提出專題講座,明年6月5日起,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罰款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或停工停業之廠家,除罰款外,廠家負責人還得參加環保講習。

「環境教育法」99年6月5日經總統公佈,於100年6月5日起實施。屆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之員工、教師、學生,每年都得參加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地方政府除環保局之外,將有多項需配合事項;甚至包括設立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等。

桃園環保局陳世偉局長為讓環保局同仁了解相關規定及後續應辦事項,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吳鈴筑簡任視察,30日至環保局主管會議中進行「環境教育法」專題講座,會中環保局主管提出許多問題與吳簡任視察充分交流溝通,希望為明年環境教育法的實施充分準備。

環境教育法施行後,100年6月5日起,未依規定參加環境教育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處以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罰款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或被處以停工停業處分之廠家,除罰款外,廠家負責人還得參加環保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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