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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欠稅逾千萬 單筆消費上限2000

【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3日電)法務部制定的「禁奢條款」今天上路。法務部將「奢侈」定義為:單筆消費超過新台幣2000元、在台北每月生活費超過2.4萬,欠稅大戶逾越標準,必要時就會被管收 (等同羈押)。

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上路後,欠稅大戶不得購買、租賃、使用、享有單筆2000元以上的商品、服務,或借貸他人2000元以上的財物。

法務部也參照行政院主計處「98年度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訂出欠稅大戶每月生活消費標準。住在北區 (台北縣市、基隆、桃園、新竹縣市)者,每月上限為2萬4000元;中區 (台中縣市、南投、彰化、雲林)1 萬8500元。

南區 (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1萬8000元;東區 (宜蘭、花蓮、台東)1 萬6000元;離島 (澎湖、金門、連江)1 萬4000元。

對欠稅大戶的認定標準,以自然人欠稅達1000萬元以上為門檻。法務部表示,目前共有1267名欠稅大戶,一旦違反規定,例如購買上萬元名品、出入高消費場所消費等,只要查獲屬實,必要時行政執行署將拘提、管收,檢舉人最高也可獲得100萬元的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