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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4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就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其他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處3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日前在查核 1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蔡姓商人先以新台幣1200萬元向原地主購買土地,但沒有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就以15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
國稅局說,蔡姓商人因土地買賣獲取利得310萬元,應屬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利益,是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非屬出售土地利得,並不適用所得稅法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未辦妥土地過戶登記就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