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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與行人爭道 一個路口1年取締不到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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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周敏鴻、劉慶侯、黃敦硯、劉晉仁/綜合報導〕斑馬線不安全!

禮讓行人,用最簡單的觀念解釋就是:「斑馬線內,行人最大」,警政署統計,一年取締汽機車不禮讓行人違規案一萬五千多件,以全台二萬七千多處設有號誌的路口換算,平均一個路口,違規案一年取締不到半件,路口亂闖車輛依舊,斑馬線權威正面臨挑戰。

台北市交通大隊指出,警方取締汽車未禮讓行人違規認定標準,是以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前,如車輛前方三公尺有行人通過,車輛應於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更不可逼近行人穿越道線內,妨礙行人通行。

警方強調,駕駛人還必須注意車輛前保險桿不得伸觸枕木紋或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干擾行人通行,並等車輛前方無行人通行,才能穿越。

*綠燈時 行人應快速通過*

但同時,警方也呼籲,雖然宣導斑馬線上行人優先,但行人看見綠燈時,也應快速通過,以免發生意外。

交通部官員指出,為了樹立斑馬線權威,確保行人安全,2006年7月,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對行人路權有更多的尊重,禮讓行人的觀念也更為明確,例如:條例增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必須暫停讓行人通過,違者將挨罰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六百元,即使是行經未設有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也須減速慢行,否則將遭罰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

在此規範下,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號誌已轉換為紅燈,另一方向號誌則已轉換為綠燈,另一方向車輛,還是要禮讓行人通過,否則就算違規。

官員說,法令不能明目張膽鼓勵行人違規,所以,對行人路權的保護,這已經接近極致。而在實務執行面上,警方則律定車輛禮讓行人的距離,應在一個車道寬以上。

不過,雖然法令、罰則都已經趨於明確,但警方過去四年卻鮮少針對此類違規行為開罰,部分縣市甚至每年此類罰單數量只有個位數,導致行人在路口遭車輛撞傷、撞死事件頻傳,路口真的成為「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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