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王姓民眾購買冰箱,刷卡辦理12期零利率分期付款,因搬家未收到2期帳單,銀行依違約加計利息,2,482元的欠款4年後變3萬1,963元。消保官表示,銀行計算違約金已違誠信原則。
王姓民眾表示,民國93年10月間持某銀行信用卡購買冰箱,並辦理12期零利率分期付款,因搬家有2期未收到繳款帳單,所以在94年9月間去電銀行的客服變更地址及電話,並已經補繳帳款。
不過,王姓民眾在最後2期帳單又未收到,自己也疏忽,忘了補繳,就這樣拖了4年。去年8月,王姓民眾接到銀行通知,最後2期2,482元的欠款,加計利息及違約金應繳3萬1,963元,王姓民眾直呼不敢相信,求助消保官。
台東縣政府消保官謝清泉表示,調查結果,銀行承認王姓民眾搬家後,有在94年9月7日打電話告知銀行,銀行也調整減免違約金,但王姓民眾沒告知地址及電話變更,所以最後2期帳款無法通知到他,第1個月違約金150元,第2個月300元,之後每個月600元,連續4年多,加計利息及違約金3萬1963元,銀行願酌減為1萬5,000元。
王姓民眾還是無法接受,他說,銀行明知他的新址及電話,卻故意拖延催收程序,他本人是因一時疏忽才導致鉅額的不合理違約金。
謝清泉表示,信用卡違約金的計算早被消保團體及消費者所詬病,實務上也有台北地院法官判決持卡人違約金1毛錢也不用付的案例。王姓民眾的案件,銀行計算違約金方式及無限期數的收取,已違反定型化契約的誠信原則,有失公允而無效。
謝清泉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4月間,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發布信用卡相關的新措施,其中包括信用卡違約金部分,違約金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持卡人違約所生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