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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所涉貪案重判 法官指大膽索賄

【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22日電)台北看守所部分管理員被控利用職權幫收容人夾帶香菸、檳榔、酒等違禁物,並藉勢勒索、收賄。板院今天宣判,法官認為,被告大膽索賄,毫不遮掩,應予嚴懲。全案可上訴。

板橋地方法院表示,謝金燦與薛金圳等北所管理員,利用封閉的環境與權勢,在北所「養小弟」,收編與教唆雜役藍繼正、王志豪,被控分別向收容人藉勢強索財物;若有不從者,則對收容人謾罵、叫囂,或令收容人從事洗馬桶等較辛苦的工作。

他們也藉勢,被控迫使收容人寫信要求家屬匯款至特定帳戶,甚至向收容人強索重型機車,也接受性招待、喝花酒、飲宴,還與行賄的掮客等人稱兄道弟。法官說,「其惡形惡狀,竟然視為理所當然,花天酒地的程度,直接又大膽,令人大開眼界。」

法官表示,矯正機構的監所管理員本來應該具有教化、戒護功能,卻對收容人相互利用,且仗著權勢,「將收容人視為個人提款機」,恣意強索財物,甚至有人在犯罪後,還企圖誤導法院審判。

法官說,被告的行為「毫不遮掩,以借錢為名,強索賄,犯罪行為太過大膽囂張。」因管理員在北所權力過大,讓收容人不敢不從。

此案共有51名被告,包括北所、士林看守所、台北監獄等管理員有14人,其餘為掮客、收容人、受刑人、收容人家屬等。其中,謝金燦被控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藉勢勒索財物罪、刑求賄賂罪,法院判刑 19年8月,褫奪公權 8年。被告薛金圳判刑18年10月,蘇石錦 17年4月,陳代富8年10月,藍繼正10年8月,王志豪4年4月。

另外,被告楊姓收容人等與親友,被控分別向公務員行賄,造成監所有特權階級、政風敗壞,分別被判刑。此案可上訴。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王正皓去年4 月中旬指揮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大規模搜索台北看守所、士林看守所管理員宿舍,以及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管理員住家等地點後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