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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女子郭筱薇與同居人王東正受託照顧未滿4歲女童,竟長期凌虐,並以滾燙熱水澆淋女童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天判刑郭11年6月、王8年10月。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郭筱薇和王東正於民國93年11月間,受鄰居所託,以每月新台幣1萬8000元的代價照顧王姓女童,但2人卻常因女童任意便溺、不服管教,多次以鞋把等硬物毆打、踹踢女童,甚至推女童去撞家具,導致女童身上多處骨折、外傷。
判決指出,郭、王2人於民國94年7月間,因女童在地板上便溺,帶女童進浴室沖洗時,竟合力壓制女童,將奶瓶中溫度高達攝氏72度的熱水澆淋女童下體,甚至在女童因疼痛哭喊時,潑淋女童臉部,造成女童全身多處三、四級燙傷,2人事後卻僅以消炎藥和優碘包紮了事。
女童因長期受虐、大面積燒燙傷,終在94年8月間因併發吸入性肺炎及腎臟病變,引發代謝性休克死亡。
法院一、二審時,判郭筱薇有期徒刑18年,王東正有期徒刑18年8月,2人傷害女童部分已遭判刑定讞,但傷害致死部分,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三審,以傷害致死罪,改判郭11年6月、王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