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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天然氣檢查不得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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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 2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通過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明定天然氣業者應定期檢查家庭用戶管線,不得另外收費;若發生外漏導致發生公共危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到100萬元罰金。

「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第56條明定,如果蓄意讓天然氣外漏致人於死,處行為人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導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因過失導致天然氣外洩而發生公共危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金;天然氣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因執行職務犯前述之罪者,除處罰當事人外,公司也需科以相同的罰金。

經委會上午併案審查「天然氣事業法草案」,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鑒於目前對於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天然氣生產事業大都依國營事業相關規範,已難因應環境變遷,且中油公司終將民營化,因此制定「天然氣事業法草案」。

草案第48條依民進黨立委潘孟安版本通過,天然氣業者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的管線,家庭用戶的檢查不得另行收費;天然氣業者進行檢查時,也不得有推廣、銷售的行為。

潘孟安表示,定期檢查管線安全是天然氣公司的義務,因此不應另外收費;此外,過去常有天然氣業者趁定期檢查推廣、銷售產品的情形發生,此條文可杜絕不肖業者假檢查之名,而行強迫推銷、安裝防爆器等惡質行為。

草案第68條明定,過去依其他法規已取得執照的天然氣業者,必須在「天然氣事業法」施行後 1年內,申請換發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並於臨時執照申請期限屆滿的 2年內,向中央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取得者,臨時執照即失效。

至於多位立委要求基本費可抵天然氣使用費的第35條條文,經濟部表示,基本費是消費端自行吸收固定成本,如果取消基本費,天然氣收費可能會漲價,不見得對消費者有利。由於討論過程中仍有不同意見,該條文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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